第 2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大事故。
-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 2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