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
  • 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
  • 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
  • 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
  • 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
  • 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 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第 3 條

  •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2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1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