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隊:
  • 一、勞務隊。
  • 二、技術隊。

第 5 條

勞務隊掌理事項如下:
  • 一、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
  • 二、養護、服務照顧及長期照顧。
  • 三、警衛、膳食及洗衣。
  • 四、其他有關勞務工作事項。

第 6 條

技術隊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配電、電纜埋設工程、水泥製品及混凝土製造銷售。
  • 二、各類廢品處理。
  • 三、水電、消防、冷凍、空調設計施工及污水工程設計施作。
  • 四、其他有關技術勞務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