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事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 一、教務組。
  • 二、輔導組。
  • 三、秘書室。
  • 四、人事室。
  • 五、主計室。

第 4 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養成訓練、進修訓練、短期專案訓練、員工在職訓練、委辦訓練及線上數位學習。
  • 二、職業訓練招生及成果展示。
  • 三、訓練師選訓用考核及訓練場地設施規劃管理。
  • 四、承辦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 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5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 一、學員生活及宿舍管理。
  • 二、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
  • 三、學員各項津貼請領。
  • 四、各項文康活動策辦。
  • 五、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6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研考、法制及公關。
  • 二、總務、工程、採購、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四、其他有關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8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