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個別農墾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 (如附件) 一份,連同退除役令及戶籍謄 本一份,向本會設置個別農墾墾區之各農場提出申請。 各農場於接受申請後,應立即派人調查。如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者,應即檢同申請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呈報本會核定。 由國防部轉請本會集體安置為個別農墾墾員者,得免辦上項申請手續。
第 6 條
個別農墾每一墾員為一戶,每戶配耕土地面積規定如左: 一、水田以零點五公頃為基數,旱田以一公頃為基數。每增加眷屬大口一 人,按基數增加二分之一,增加中口一人,按基數增加三分之一;增 加小口一人,按基數增加四分之一;但連基數在內,如為水田,每戶 以不超過一公頃為限;如為旱田,每戶以不超過二公頃為限。 二、前款眷屬,以進墾時呈繳戶籍謄本內所載列之配偶及直系親屬為限。 大口、中口、小口之區分,依政府配給軍公教人員實物規定之年齡為 標準。
第 7 條
個別農墾墾員土地配墾時,應確切指明土地之位置、面積及地號,經核定 配墾後訂定分戶界址,由本會發給配墾證明書載明配墾土地標示,並附發 地籍圖謄本或位置圖。各農場得就零星分散之土地,實施配墾。前項配墾 土地按其坵形、面積配與適宜於該面積者,坵形面積如超出或不足一最小 單位面積者,以整坵配墾,不再減少或增補土地。
第 12 條
個別農墾墾員之權利: 一、得享受管轄農場之生產技術指導及生活輔導。 二、自進墾區之月待退者辦理生活補助費;已退者准繼續支領生活補助; 但均以十八個月為限。 三、未支領一次退伍金前,得依前條規定申請生產資金貸款。 四、進墾滿三年者,發給退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