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軍事作為:指國軍部隊實施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必要作為。
- 二、危險係數:指溫濕度儀器測得室外攝氏溫度數值,加上相對濕度值乘以零點一之加總數值。
第 5 條
- 1各營區應設置危險係數監測站,定時量測並統一通報監測數值,除必要情況外,應視危險係數彈性調整軍事作為。
- 2天氣如不適合軍事作為,經單位主官認有必要時,得調整或暫停原訂之課目或內容。但作戰不在此限。
第 9 條
- 1部隊得利用地形、景物及相關設施,在預設情境進行下列訓練:
- 一、信心訓練。
- 二、膽識訓練。
- 三、忍耐力訓練。
- 四、意志力訓練。
- 五、抗壓訓練。
- 六、急難訓練。
- 七、綜合訓練。
- 八、其他必要訓練。
- 2前項訓練應按既定之科目、進度、方式等施作,並注意學員身體狀況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