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軍醫院為配合政府醫療政策,維護全民健康,辦理各種醫療保險、社會 醫療服務及提升醫學研究之需要,設置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據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 部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二十億元。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民眾診療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及管理之各項支出。 二、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之支出。 三、民眾診療作業相關設施之購建及維修支出。 四、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獎助金。 五、國軍軍醫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之軍醫人員獎助金。 六、醫療優待與免費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之管理及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