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軍醫院為配合政府醫療政策,維護全民健康,辦理各種醫療保險、社會
醫療服務及提升醫學研究之需要,設置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據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
部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二十億元。

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科民眾診療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作業及管理之各項支出。
二、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之支出。
三、民眾診療作業相關設施之購建及維修支出。
四、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獎助金。
五、國軍軍醫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之軍醫人員獎助金。
六、醫療優待與免費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之管理及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