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參謀總長兼任,副會長二人,由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 及主管體育業務之副參謀總長兼任,政策委員六人,由陸、海、空 聯 勤、警備各總司令及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下設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 一人,由作戰參謀次長兼任,委員八人,由作戰助理參謀次長 (執行官) ,主管體育業務之作戰助理參謀次長、處長、及陸、海 空、聯動、警備 各總司令部主管體育業務之署 (處) 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作戰參謀次 長室主管體育業務之副處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分設計畫執行兩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三至五人,均由總幹事網羅 對體育有貢獻與興趣之軍中體育人士充 (兼) 任之,其職掌如左: 一、計畫組: (一) 研究國軍體育業務之發展及改進。 (二) 策劃國軍之體育活動。 (三) 策劃以體育促進軍民間情感,增強互助合作。 (四) 策劃以海外僑胞及國際人士之體育交流,增進國民外交。 (五) 策劃以體育培養國軍官兵身心健康,發揮戰鬥力量之具體辦法。 (六) 策劃國軍之體育設備與器材之補充。 二、執行組: (一) 國軍體育運動競賽之推動。 (二) 發展國軍各級單位體育業務。 (三) 國軍體育調查統計與督導考核。 (四) 國軍體育之宣傳輔導。 (五) 社會及國際間體育競賽之執行。 (六) 本會之總務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