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研究發展並協助推行體育活動,增進官兵身心健康,提高戰鬥力量,及
輔導社會體育舉辦國際間之體育競賽,特組織國軍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本
會) 。

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研究國軍體育之改進。
二、發展國軍各級單位體育業務。
三、推行國軍體育活動及競賽。
四、辦理國軍對社會及國際間之體育活動,及華僑體育團體回國勞軍義賽
    。

第 3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由參謀總長兼任,副會長二人,由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
) 及主管體育業務之副參謀總長兼任,政策委員六人,由陸、海、空  聯
勤、警備各總司令及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下設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
一人,由作戰參謀次長兼任,委員八人,由作戰助理參謀次長 (執行官)
,主管體育業務之作戰助理參謀次長、處長、及陸、海  空、聯動、警備
各總司令部主管體育業務之署 (處) 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作戰參謀次
長室主管體育業務之副處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分設計畫執行兩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三至五人,均由總幹事網羅
對體育有貢獻與興趣之軍中體育人士充 (兼) 任之,其職掌如左:
一、計畫組:
 (一) 研究國軍體育業務之發展及改進。
 (二) 策劃國軍之體育活動。
 (三) 策劃以體育促進軍民間情感,增強互助合作。
 (四) 策劃以海外僑胞及國際人士之體育交流,增進國民外交。
 (五) 策劃以體育培養國軍官兵身心健康,發揮戰鬥力量之具體辦法。
 (六) 策劃國軍之體育設備與器材之補充。
二、執行組:
 (一) 國軍體育運動競賽之推動。
 (二) 發展國軍各級單位體育業務。
 (三) 國軍體育調查統計與督導考核。
 (四) 國軍體育之宣傳輔導。
 (五) 社會及國際間體育競賽之執行。
 (六) 本會之總務與管理。

第 5 條

本會置文書員打字員各一人,由總幹事聘雇或調用。

第 6 條

本會置顧問六至十人,由會長聘任。

第 7 條

本會設裁判委員會一,及視需要情形成立各項裁判會,其組織另訂之。

第 8 條

本會所需經費,視情形呈請國防部核撥補助。

第 9 條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第 10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會長或總幹事名義行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