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國軍各級醫療單位主官 (管) 對麻醉藥品管理,應負左列各款責任: 一、考核該單位藥局 (調劑室) 之作業。 二、考核麻醉藥品保管之安全。 三、考核麻醉藥品之製劑及配發。 四、考核各單位麻醉藥品料帳之登記。
第 4 條
庫儲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於可鎖之壁櫥或儲藏室內,由主管倉庫人員負責保管。 二、料帳所用卡片及登記方法 (料帳卡片補一二○一表) (附件一) 與其 他衛材補給品同。惟負責保管者,應另備登記卡登記各麻醉藥品,此 種登記卡可用補一二○一表, (稱副卡) 併隨同麻醉藥品存放備查。 三、自庫房撥發藥局 (調劑室) 或各科室時,應憑藥局 (調劑室) ,或各 科室負責人員簽字蓋章之憑單 (C一三四八A表) (附件二) ,及依 據核定配賦之補給日份存量基準撥發。 四、無論有無收發,每月必須舉行清點一次,其目的為查核數量與品質, 由單位主官指派非直接保管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之。
第 5 條
各科室主任或指定之護理人員所領用之麻醉藥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於可鎖之櫥櫃內,臨用時開鎖取用。 二、應負責建立登記卡 (一二○一表) 或衛材出納清冊 (附件三) 及二○ 二卡 (附件四) 並根據憑單所列之數量登記於卡片之收入欄,軍醫或 指定之護理人員給病患使用麻醉藥品時應將數量記載於病歷上備查。 並登記於卡片之撥發欄,無論有無收發單位主官每月均應指派非主管 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一次。
第 6 條
藥局 (調劑室) 所領之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存於經主官核定之貯藏室、保險櫃或可鎖之壁櫥內。 二、應建卡登記 (一二一表或衛材出納清冊) ,並隨同麻醉藥品存放, 每一種藥品依據不同之包裝,規格分別建卡,藥品、數量、規格、單 位、憑單號碼及領到日期均應登載於卡片之各欄。撥發時,亦應將使 用日期、配方號碼、數量等逐項登入卡片各欄,並妥善保存原始憑證 。無論收入或撥發,在登記卡片時,其現存欄應即顯示現存數量,無 論有無收發,單位主官每月均應指派非直接保管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 點一次,清點完畢,應即在卡片簽明清點日期、狀況、處理辦法,及 本人簽字或蓋章。如有不符或使用不當情形,應即呈報主官辦理。 三、製劑及配方: (一) 應憑軍醫簽字之處方始可配製。如有超過極量經原處方軍醫在數量 旁簽字以證明,或按規定加註特別符號後藥局 (調劑室) 始可配發 。已經配發之處方應由領用患者,或代領之醫護人員,在原處方背 面簽字。 (二) 軍醫應經診斷確實後始予處方,並於病歷上詳載之。一次處方以二 日量為限如遇特殊病例,而需二日以上用量時,須經醫務主官核可 後方始發給,注射用麻醉藥品不得由病人攜出使用。 (三) 麻醉藥品之處方一次配發後,不得再配,如需重配應由軍醫另行處 方簽證,或另以文字證明,遇有急需得由軍醫口頭證明,事後再補 辦文字證明。 (四) 麻醉藥品用於調配製劑時之料帳登記,應由藥局 (調劑室) 主任或 製劑人員使用劃去RX符號之處方簽,詳確填明所需品量及配成製 劑之名稱與數量,併同各該類藥品處方保管,以利查考。 (五) 麻醉藥品處方應與普通處方分開歸檔保存五年,並由藥局 (調劑室 ) 主任或製劑人員簽章。 (六) 麻醉藥品須更換與內容相符之紅瓶箋,如自行製劑者,應註明製劑 日期,及含量成份。 (七) 現有品中,遇有變質與損壞不能使用,或減低藥效以及混雜不能辨 識時應立即以書面報告單位主官,請求處理。單位主官應即就權責 範圍內採取措施,並應查明有無疏忽保管之情形。如決定銷燬時, 應會同監察人員辦理之。銷燬後,應填具銷燬證明書,並由執行及 監察人員會同簽章,憑銷燬證明書除帳及歸檔備查。
第 7 條
病房所領之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病房護士辦公室應設有麻醉管制藥品登記卡 (二○二表) 並將麻醉藥 品按名稱之次序排列登記,以便查閱。 二、登記卡除指定有關人員使用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翻閱。並應隨同麻 醉藥品一併存放備查。 三、登記卡照左列規定填寫: (一) 應由專業護士負責登記、審核,及記錄列管各項麻醉藥品之收發及 現存。 (二) 每次病房發給病患服用藥品時,有關日期、時刻、病患及軍醫姓名 ,給藥者簽章,及消耗數,均應逐項記載完全,所有數字均應用阿 拉伯字母填寫,如撥發單位為瓶、包、個時,登記消耗量時應用分 數如1/2、1/4,不得用○.5、○.25等小數點。 (三) 麻醉藥品如遭受意外而受損壞或污染細菌時負責登記人員應將其品 名、日期,數量、環境、狀況詳實填入登記卡中,登記人員並予負 責簽章。 (四) 如發現卡片登記錯誤需要更正時,應將錯誤之一項以紅線劃去,將 更正後之數字填入次項,並由更正人員簽章。 (五) 負責審核本卡片人員,應將審核日期、時刻、審核人員姓名、階級 ,簽署於本卡最末項下端。 (六) 病房專業護士值班時,應將本卡之現存數及實物辦理交接清點,如 發現料帳不符時應即呈報上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