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各參與演習機關(單位)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
- 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
- 二、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編組。
- 三、與動員工廠簽訂生產轉換契約。
- 四、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之整備。
- 五、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
- 六、有關動員生產原材料需求之調查與協調。
第 9 條
- 1動員工廠區分為中心工廠與衛星工廠。
- 2衛星工廠指具備軍事武器裝備、總成、零附件等相關軍需品之生產能力,依一定條件完成資格審查後建立之合格廠商。
- 3中心工廠指前項衛星工廠之母體,即衛星工廠可視為中心工廠生產線之延長,兩者構成上(中)下游之生產體系。
- 4國防部應指定衛星工廠、中心工廠,依其生產關係,編成動員工廠生產體系。
- 5無適當中心工廠者,得由國防部指定所屬機關(構),作為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管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