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基金用途如左:
- 一、有關國防科技研究及發展之支出。
- 二、有關引進國防與相關重工業及精密工業新技術之支出。
- 三、有關配合國防需要,建立或擴大生產國防武器能力,發展新產品必需設備投資、貸款或補助之支出。
- 四、有關國防所需高級科技人才培育及延攬之支出。
- 五、有關團體或個人設計與發明獎助之支出。
- 六、其他與發展國防工業有關之支出。
第 5 條
- 1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 2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