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防部主計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主計事項。

第 3 條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年度財力分配與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特種基金之財務管理、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五、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及執行事項。
六、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事項。
七、主計機構、部隊、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事項。
八、其他主計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策計畫處。
二、歲計處。
三、財務會計處。
四、內部審核處。
五、特種基金處。
六、統計處。
七、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5 條

本局為遂行國軍主計事項,得設專業機構及執行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
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中將;副局長二人,均為少將。

第 7 條

本局置處長六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主任一人,副處長、副主任十三人
至十九人,科長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
或中校;參謀一百六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職務列中校或少校,其中三
十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上校,依法辦理本局與所屬機構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國軍各級主計人員,除受所屬機關長官之指揮外,並就其業務,受本局局
長之監督。

第 10 條

  • 1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五人至七人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 2
    前項顧問為無給職。但得支給車馬費。

第 11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