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 一、主計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年度財力分配與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四、特種基金之財務管理、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五、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及執行事項。 六、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事項。 七、主計機構、部隊、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事項。 八、其他主計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策計畫處。 二、歲計處。 三、財務會計處。 四、內部審核處。 五、特種基金處。 六、統計處。 七、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