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 (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
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
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
事項。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
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4 條

參謀本部對依國防部命令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執行軍隊指揮事項。

第 5 條

參謀本部為遂行軍隊指揮,得設特業機構、執行機構與支援機構及部隊;
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副參謀總
長二人,均為二級上將。

第 7 條

參謀本部置次長五人至七人,主任二人,職務列中將或少將;主任、副主
任、助理次長 (執行官) 、助理次長八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少將;處長
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副處長、組長、副組長、主任
、副主任四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均列上校;參謀主任九人,職務列上
校、中校;參謀四百三十人至六百九十二人,職務列中校、少校、尉官、
士官,其中一百二十一人至二百十一人,職務得列上校。

第 8 條

參謀本部辦事細則,由參謀本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第 9 條

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十五人至三十人及進用國軍聘僱人員。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