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 (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 指揮機構,掌理提出建軍備戰需求、建議國防軍事資源分配、督導戰備整 備、部隊訓練、律定作戰序列、策定並執行作戰計畫及其他有關軍隊指揮 事項。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處、 中心或組辦事: 一、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 二、人事參謀次長室。 三、情報參謀次長室。 四、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五、後勤參謀次長室。 六、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七、軍務辦公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