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 (以下簡稱參謀本部)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
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人事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
室、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軍務辦公室等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 ,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
之有關業務。

第二章 各單位職掌

第 4 條

聯合作戰訓練及準則發展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三軍聯合作戰訓練之督考與指導事項。
二、三軍聯合作戰演訓訓令及計畫、想定 (含政治作戰) 之審查與督考事
    項。
三、國軍軍事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作戰研究事項。
四、三軍聯合作戰準則編審指導計畫之訂定、印頒與運用事項。
五、國軍戰術、技術督察政策之規劃與督導實施事項。
六、重大飛行安全、航行安全、地面安全與裝備安全事件之覆查事項。
七、提供建軍備戰及資源分配有關聯合作戰訓練之需求建議事項。
八、審查軍種關於聯合作戰訓練之需求事項。
九、三軍聯合訓練基地指揮部之督導與管制事項。
十、三軍聯合作戰戰力評鑑事項。
十一、作戰時納編指揮中心作業,督導三軍聯合作戰,協助實施戰果評估
      及作戰檢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聯合作戰訓練、準則發展及戰術、技術督察事項。

第 5 條

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人事戰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並負責人事指參運籌管理資訊系
    統之發展事項。
二、提供建軍備戰及資源分配有關人事方面之需求事項。
三、人事判斷、作戰計畫人事附件 (計畫) 之規劃,戰時兵員補充及各項
    人事作業事項。
四、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人力運用之管制與督導事項。
五、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人事經管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聘雇人員之管理與督導事項。
七、人事勤務計畫及作業規定、程序之規劃事項。
八、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軍人撫卹、保險、軍墓及軍郵等留守業務
    之督考事項。
九、國軍人員休假、請假及軍人婚姻規定之作業與執行事項。
十、國防人力移轉培訓、幹部終身學習業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一、國軍退除業務暨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二、特種人員之處理事項。
十三、兵籍與學籍資料管理之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四、國軍招募策略、文宣策劃督導與執行及招募資訊系統與網路維護管
      理事項。
十五、軍事院校聯合招生與甄試升學軍校招生作業事項。
十六、慈湖大溪陵寢管理處之督導與管理事項。
十七、國軍人事業務建案作戰需求審議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6 條

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情報政策制度之規劃與核議事項。
二、國軍情報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彙編及審核事項。
三、國軍情報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執行與情報準則之編修及訂定
    事項。
四、軍事反情報 (偽裝、欺敵、電訊、電子謀略) 業務事項。
五、軍事情報、國際情報蒐集、整備、研析、運用、指導之政策、計畫之
    規劃與督導執行,軍事戰略情報之蒐研、運用及提供事項。
六、軍事外交、情報合作、交換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及禮賓連絡、傳譯相關
    事項。
七、兵要、氣象、目標、詢問、影像情報與測量、製圖業務政策之規劃及
    執行事項。
八、國防部對外工作指導會報秘書事項。
九、軍事情報資訊作業政策之研訂與發展事項。
十、情報資料處理與管理及全般資訊作業管制事項。
十一、情報戰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並負責情報指參運籌管理資訊系統
      之發展事項。
十二、國軍演訓反想定之彙編與指導事項。
十三、國軍戰略情報判斷、作戰計畫情報附件 (計畫) 之規劃與戰時各項
      情報作業事項。
十四、國軍情報部隊、機構編裝需求、人事與預算之建議事項。
十五、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聯合情研中心之督導與管理事項。
十六、國軍情報裝備建案作戰需求審議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第 7 條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防衛作戰戰略構想與指導,相關作戰政策之規劃與指導事項。
二、聯合防衛作戰計畫之規劃事項。
三、台澎防衛作戰國軍戰備規定之策訂事項。
四、作戰序列、兵力部署之規劃事項。
五、禁制、限制海域、空域、國防工事設施方針之策訂及作戰工程作需文
    件之核議事項。
六、各級長官視導行程之協調與處理事項。
七、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與危機處理事項。
八、聯合作戰演習之辦理事項。
九、山地、海岸及重要軍事設施 (含要塞) 管制及禁建、限建政策之執行
    事項。
十、部隊年度訓練政策及年度部隊訓令之規劃事項。
十一、國軍部隊訓練之規劃、協調與無預警督導事項。
十二、部隊訓練場地發展規劃與親校、校閱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三、國軍體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督導事項。
十四、國軍軍官團教育之規劃事項。
十五、核化防護政策指導與戰備整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六、整體防空籌建之規劃、建案管制及執行事項。
十七、國軍搜救與救災任 (業) 務及兵力派遣事項。
十八、戰情動態狀況之蒐集、研判、通報與報告事項。
十九、國軍防颱中心開設與防颱業務之處理事項。
二十、國軍聯合作戰模式模擬及電腦兵棋運用之督導事項。
二十一、負責作戰判斷,策訂未來 (後續) 作戰計畫、發展演習及兵棋推
        演,實施計畫驗證與評估戰力需求事項。
二十二、聯合作戰戰力評鑑、分析,研擬戰力提昇方案,整合軍種作戰需
        求事項。
二十三、聯合作戰需求規劃、軍種兵力整建計畫與作需文件之審議及建議
        事項。
二十四、提出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事項。
二十五、聯合作戰指揮管制自動化系統發展需求之彙整與作戰指參運籌管
        理資訊系統之發展事項。
二十六、備戰計畫及戰時施政計畫之研訂,協調籌獲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所
        需之作戰資源與緊急需求事項。
二十七、綜合掌握全般作戰狀況,實施聯合作戰簡報,負責與友軍、盟軍
        間之統一聯繫協調事項。
二十八、國軍區域合作及國軍軍事事務合作與支援之需求、規劃及建議事
        項。
二十九、國軍軍事合作會議政策之建議與執行事項。
三十、參謀本部年度施政計畫預算彙編事項。
三十一、參謀本部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員額分配及權責劃分作業之建
        議事項。
三十二、其他有關作戰及計畫事項。

第 8 條

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戰備與用兵後勤政策、制度及聯合作戰後勤判斷、作戰計畫後勤
    附件 (計畫) 之策訂、後勤支援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聯合作戰後勤補給、保修、軍事運輸政策之策訂、管制、督導、指導
    及衛勤支援之協調事項。
三、年度後勤維持經費與施政預算 (不含設施維護) 需求編製、審議、指
    導、考核與執行事項。
四、聯合作戰後勤準則之編修與後勤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國軍戰備支援裝備配賦標準及軍品獲得後之分配運用事項。
六、國軍廢舊與不適用物資處理政策之研訂、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國軍裝備委商保修需求之審核與管制執行事項。
八、國軍裝備修護政策之策訂,裝備修護計畫之審核與督導,年度修護預
    算之核議及督導事項。
九、國軍修護工廠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事
    項。
十、國軍裝備序號與武器妥善率之核議及督導事項。
十一、國軍修護獎金支給規定與支給標準之研訂及督導事項。
十二、各修護工廠生產機具自動化籌建計畫之核議、督導與考核事項。
十三、國軍武器系統部署服役後之整體後勤支援管理事項。
十四、後勤需求評估及建議事項。
十五、後勤資訊系統管理事項。
十六、後勤指參運籌管理資訊系統發展事項。
十七、軍種一般後勤工程設施、彈藥、後勤支援裝備等類建案作戰需求審
      議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9 條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通信、電子、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與通資安全
    等政策指導及建案核議事項。
二、國軍通信、電子、資訊未來作戰戰略判斷、作戰計畫之規劃與指導事
    項。
三、國軍通信、電子、資訊戰力需求、兵力整建、建軍備戰需求與資源分
    配之審查及建議事項。
四、國軍通信、電子、資訊備戰計畫、戰時施政計畫、戰備整備、戰備規
    定、戰演訓測考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五、國軍通信、電子、資訊訓練、訓令政策之指導與史政、準則編修事項
    。
六、國軍通信、電子、資訊緊急作戰資源申請與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有關通
    信、電子、資訊之規劃、管制及執行事項。
七、聯合作戰通信、電子、資訊系統、資源、編裝、設施、勤務與戰力之
    整合規劃、需求評估;籌建維管及部署運作之督導事項。
八、國軍資訊發展政策、計畫、發展作業之策訂、規劃、推展、督導與考
    核事項。
九、國軍資訊應用系統、資料庫與檔案發展之督導及管制事項。
十、國軍統帥通信與聯合作戰系統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一、公民營通信設施戰時動員、管制運用之規劃、協調與督導事項。
十二、國軍電子戰情資蒐集指導、分析運用與電戰測訓場能量之籌建及管
      理事項。
十三、國軍通信、資訊安全與電子認證憑證管理作業評鑑、稽核及指導事
      項。
十四、國軍頻譜管理計畫之管制、規劃、指導與考核事項。
十五、博勝專案全案系統、技術架構之規劃設計、發展與指導事項。
十六、通信資訊指揮部、國防資訊中心之督導事項,提供兵棋及模式模擬
      發展之通信、資訊技術指導事項。
十七、指參運籌管理資訊系統與聯合作戰指揮及管制自動化系統之規劃及
      建置事項。
十八、國軍通信、資訊裝備修護政策、計畫之核議與執行事項。
十九、國軍通信、電子、資訊設施與裝備建案作戰需求審議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事項。

第 10 條

軍務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參謀本部機要事務含重要案件管制、業務手冊編審、定期會議、臨時
    會議與特定會議、會報之召開及參謀總長裁示、指示紀錄彙整、處理
    與管制執行事項。
二、參謀本部文書、檔案管理及所屬機構、部隊之督導與輔導事項。
三、參謀本部年度預算審核、簽證及有關帳務整理事項。
四、參謀本部國會事務協調連絡事項。
五、軍禮勤務之執行、三軍樂儀隊、示範樂隊之派遣、訓練、督導與參謀
    本部外賓接待事項。
六、國防部各幕僚單位補給品申補、膳食、運輸、保修勤務之督導與管理
    及參謀本部單位財產、陣營具之管理與採購事項。
七、國防部各幕僚單位與勤務部隊指揮部年度軍事運輸動員及軍需物資徵
    購徵用計畫事項。
八、列管營區設施、設備之調配、管理、維護與修繕事項。
九、列管營區行政勤務支援、警衛安全、災害防救業務之綜合規劃、執行
    及警衛、勤務部隊之管理與督導事項。
十、戰略顧問、一級上將薪俸及勤務支援與國防事務之協調與連絡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軍務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 11 條

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參謀本部全般業務。
二、參謀本部所屬機構、部隊及依國防部命令編配參謀本部之機關、作戰
    部隊之指揮與督導。
三、參謀本部重要會議之主持。
四、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2 條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與副參謀總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
三、對已訂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參謀總長交辦事項。

第 13 條

各單位主管承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事人
員,承各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第 14 條

參謀本部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及編配之機關、作戰部隊知照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
四、各機關、部隊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
    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種統計報表之審核、轉送、統計資料之蒐集與調整。
九、簽奉核定之案件,依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代判。
十、非政策性與政策性經長官明確指示或授權之案件代核。

第 15 條

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特殊有請示必要者
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下,承辦部稿先行核發,或以各
單位名義逕行行文。

第 16 條

參謀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權責劃
分事項及參謀本部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17 條

參謀本部政策小組會議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
執行官、各副參謀總長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第 18 條

參謀本部作戰會報每月舉行兩次,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各副參謀總長、各單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第 19 條

參謀本部參謀會報每月舉行兩次,由參謀總長主持,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各副參謀總長、各單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員參加。

第 20 條

參謀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得由參謀總長或其授權之人員召集會議
。

第 21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派員開會商討。

第 22 條

參謀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相互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
集會議商討,如仍無法獲致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副參謀總長以上長官核定
之。

第五章 附則

第 23 條

參謀本部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24 條

參謀本部聘請顧問之規定與程序另定之。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