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軍事法院分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 2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第 6 條
- 1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 2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
第 7 條
- 1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 2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 3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
第 10 條
- 1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 2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 3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
第 17 條
- 1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 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 2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第 18 條
- 1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 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
-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四、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
- 五、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 六、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
- 七、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
- 八、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 2前項事務,檢察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檢察官、觀護人兼辦之。
第 19 條
- 1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
- 2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
第 25 條
- 1本署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定期舉行軍事檢察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 一、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事務分配。
- 二、軍事檢察官代理次序。
- 三、各組軍事檢察官、書記官之配置。
- 2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