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後備事務,特設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

本部主管國軍後備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之蒐集、研判及督導。
五、戰備整備、部隊及新兵訓練之規劃、督導。
六、計畫、編裝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整備與軍醫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動員、召集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退除勤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通信電子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國軍招募及試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留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三、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動員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
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或中將;副司令一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
將。

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