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辦事細則。

第 2 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
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
、動員管理處、通信電子資訊處、留守業務處及主計處業務。

第 4 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部業務。

第 5 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室業務。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中心或處辦事:
一、政治作戰部。
二、督察室。
三、人事軍務處。
四、軍事情報處。
五、戰備訓練處。
六、後勤處。
七、動員管理處
八、通信電子資訊處。
九、留守業務處。
十、後備軍人服務處。
十一、主計處。

第 7 條

政治作戰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後備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
    導及執行。
十一、後備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
十二、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研考、督導、管制、宣導、評鑑與推展
      。
十三、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第 8 條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備動員、技術、教育訓練、常規管理及軍紀風氣之督察。
二、後備重大危安事件調查結果之監督與考察。
三、後備重大施政計畫(工作)、會議(會報)、政策(指示)、計畫(
    命令)之監督與考察
四、專案檢驗及專題視察、督察之執行。
五、後備施政督察、績效評核、缺失方案之研究與督考。
六、後備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
    理及督導。
七、後備準則發展政策之研究、規劃與編審指導、協調及管制。
八、後備動員半年刊編撰發行之督考。
九、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等計畫之擬訂、建議及執
    行。
二、後備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全時進修、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育投
    資、兼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後備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後備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兵籍資料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後備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大專預官複選考試、軍事學校聯合招生及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執行。
九、後備代訓初官班隊入伍教育之規劃、協調與督導;新兵徵集、甄選、
    抽籤、撥交、分發之執行。
十、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十一、後備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後備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三、後備文書行政、文案卷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四、後備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五、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六、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七、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八、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九、國防部指定之國軍人才招募及試務業務。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第 10 條

軍事情報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備情報政策、計畫之策定與情報整備作業與執行。
二、後備戰場環境情報業務之蒐整、研究與運用。
三、禮賓外事之規劃及協調。
四、後備戰情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五、後備情報傳遞、防颱業務與緊急救難之支援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第 11 條

戰備訓練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後備部隊戰備整備及特定演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後備兵力駐地調整及作戰工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役男、志願役士兵入伍第一階段基礎訓練、補充兵訓練、國防工
    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軍事基礎教育與初級幹部入伍訓練之規劃及督
    導。
四、後備部隊訓練、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五、後備部隊訓練經費之規劃、分配、運用;訓場、器材、用彈之分配及
    管制。
六、後備動員管理學校教育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七、後備核生化作戰政策、教育之執行及督導。
八、後備建軍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九、後備戰略計畫與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備編制業務與人力管理制度之推行及督導。
十一、後備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十二、其他有關戰備訓練、計畫業務。

第 12 條

後勤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後備五年施政計畫作業維持費編製、後勤計畫之規劃,後勤資訊及物
    力動員簽證整合作業之執行。
二、本部列管營產管理暨營建修繕工程計畫、設計、督導及環保、能源管
    制之執行。
三、工兵、化學、兵工裝備之補保、分配、儲存、裝備零附件之存量管制
    、運輸勤務之督導、執行;動員裝備補給品之申請、核覆、管制。
四、經理補給計畫之規劃;糧粖、服裝、陣營具之分配及一般財產管理。
五、採購政策、行政規則修訂之建議、督導、考核;人員訓練及購案計畫
    評核、招標訂約、履約驗結、糾紛處理及商情管理之執行。
六、後備各單位戰時後勤裝備之獲得及分配。
七、後備各項裝備配賦基準之規劃及建議。
八、後備整體後勤支援計畫管制、物力動員整備之督導及執行。
九、後備軍醫行政、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衛勤戰
    備整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13 條

動員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兵役、動員與後管法規、政策之研究及建議。
二、動員戰備整備及動員實施(演習)召集業務之督考。
三、兵員徵訓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業務計畫之規劃及督考。
五、軍需物資徵購、徵用供需分配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六、軍需車輛機具動員供需業務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七、物力資訊管理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八、台閩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秘書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各級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之督導及考核。
十、民防相關業務之處理、協調及執行。
十一、全民防空及萬安演習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軍事人力、物力及全民防衛動員演習計畫之規劃及指導。
十三、後備部隊教育召集訓練與戰力鑑測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十四、後備部隊點閱召集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五、輔助軍事勤務隊召集訓練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十六、備役官士兵志願入營甄選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十七、後備軍人管理業務施政計畫之編製、分配、執行及考核。
十八、後備軍人兵籍資料管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十九、後備軍人役政業務之規劃、管制、督導及考核。
二十、後備軍人異動管理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二十一、後備軍人資料清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二十二、後備軍人入、出境業務之規劃、管制及督導。
二十三、後備軍人緩召、逐次、儘後召集計畫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
二十四、後備役軍官、士官晉任作業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二十五、後備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整體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二十六、備除役將級軍官之管理、編組及服務。
二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勤務作業之執行。
二十八、其他有關動員、後備軍人管理業務。

第 14 條

通信電子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通資安
    全等準則、作業程序、編裝與基準配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核及
    資源申請、分配。
三、通資電之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
    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通資電專長人員需求、運用與經管之審查及建議。
五、各類演訓通資電規劃之審核、督導及考核。
六、通信系統、設施(公民營通信)、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保密
    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七、電磁頻譜建議與管理;頻率、呼號之申請及分配。
八、通信電子與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安全之規劃及督導。
十、資訊管理作業維持費與標餘款之運用檢討及管制。
十一、資訊設備、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業務。

第 15 條

留守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留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留守業務預算編列之審核、管制及簽證。
三、國軍官兵因戰、公、傷、死亡及一般死亡慰問金及撫卹令核發之執行
    。
四、軍(遺)眷特殊災害救濟、貧病困慰問金及遺族撫卹期滿照護金核發
    之執行。
五、軍(遺)眷、無依軍眷眷籍資料建立、管理及眷證核發之執行。
六、國軍官兵傷亡、失蹤通報令發布之執行。
七、國軍官兵(聘雇人員)傷亡撫卹及撫卹金審核、發放之執行。
八、國軍示範公墓與各忠靈塔春、秋祭典、葬厝業務之管理及督導。
九、官兵入祀忠烈祠作業之執行;國民革命忠烈祠中樞春、秋祭典之協調
    。
十、國軍官兵旌忠狀核發之執行。
十一、軍人保險業務預算之編列、招標與法令執行、審查、建議及糾紛案
      件之處理。
十二、大陸家屬申領單身在台亡故官兵之保留卹權死亡保險給付案之審核
      及執行。
十三、國軍軍車保險業務、招標、講習規劃之執行;軍車肇事調處之協辦
      。
十四、戰士授田憑據之審核頒發、登記管理、資料修正之執行;相關法令
      研訂之建議。
十五、國軍官兵、編制內聘雇人員及其眷屬、軍校軍費生、在卹遺族及無
      依軍眷之全民健保業務之執行。
十六、其他有關留守業務業務。

第 16 條

後備軍人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後備軍人組訓工作研究發展、法規、準則、編裝之規劃及建議。
二、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與幹部甄選、調整及委聘之執行。
三、後備軍人輔導幹部教育訓練、講習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四、後備軍人楷模、績優組訓顧問、研究發展委員、優秀後備幹部、後備
    眷屬楷模之選拔、表揚;卸任輔導幹部表揚活動之規劃、督導、考核
    及執行。
五、動員連絡官、連絡員之訓練、管理及運用。
六、後備軍人年度輔導工作會議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七、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各級工作會報(議)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八、後備軍人連繫訪問與聯誼活動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九、備役將官參訪演訓及文康證核發之執行。
十、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協力重大災害搶救之規劃、督導與考核。
十一、後備軍人慰助、獎助學金、疑難協處、與特定人員服務、慰問(助
      )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
十二、後備軍人之陳情、申訴及法令解答服務之執行。
十三、後備軍人服務中心(站)之設置、運用及督導。
十四、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有關之後備軍人一般社團之協調及連繫。
十五、後備軍人年計要員訪查核校、連繫服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與
      考核。
十六、其他有關後備軍人服務業務。

第 17 條

主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主計制度推展。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年度預算之規劃、審議、管制及考核。
四、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五、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六、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關主計業務。

第 18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