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憲兵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

本部主管憲兵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情報工作與犯罪偵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衛戍、動員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勤事務之督導、協調及管制。
七、通信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軍隊建立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憲兵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
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副司令各一人,均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將。

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