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內部審核由主計人員執行之,並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 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主計人員所能鑑 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第 4 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二、現金審核:現金與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審核。 三、財物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財務審核:有關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 五、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六、預算審核:計畫預算編審、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七、協同審核:協同視察部門對全般或專案調查之審核。 八、一般審核:內部管理、節約成效,公款支付時限及以往缺失事項改進 情形之審核。
第 5 條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按左列 原則行之: 一、定期審核: (一) 綜合審核:對單位全般業務,作綜合性之管理審核。 (二) 專業審核:對特定事項或業務,作一貫性之全程查核。 (三) 巡迴審核:在年度終了收支結束期間,或年度計畫執行中之某一特 定時期,實施機動抽查。 二、不定期 (專案) 審核:對特定目的之審核。
第 7 條
本部及所屬單位內部審核權責如左: 一、國防部: (一) 本部內部審核法令之研 (修) 訂,制定之規劃與研究設計。 (二) 對本部、本部直屬單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 所屬單位實施審核 (抽查) 與管制。 (三) 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案件之處理與管制 。 (四) 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主計業務之 定期督考,及主官移交案件 (主計部分) 之審核處理。 (五) 對本部、本部直屬單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接受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之處理、管制與督考。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一) 本部內部審核政策之建議,及法令之轉頒實施與研究設計。 (二) 對所屬單位內部審核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施審核 (抽查) ,連同上級審核所提改進事 項,督導有關單位執行,並追查成效。 (四) 對所屬單位主計業務之定期督考。 (五)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接受審計機關審 計事項之處理、管制與督考。 三、各級指揮單位: (一)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核。 (二) 對內部審核所提出改進事項,應由主計部門管制,業務主管部門督 導所屬受審核單位採取適當措施,並切實辦理有效改進,遵限將改 進情形具報。 (三) 對審計事項之處理情形應即時呈報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 令部審查及列管。 四、受審核單位: (一) 各單位應行之內部審核,應適時由主計部門 (或主辦主計軍官) 實 施審核。 (二) 對內部審核人員供給工作處所、及交通支援,指派連絡人員予以充 分協助,便利執行審核。 (三) 凡屬審核範圍之案卷、簿籍、憑證、記錄、現金及財物等,不得隱 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四) 凡屬機密性業務,其案卷、簿籍、憑證、紀錄及財物等,不便交由 內部審核人員審核者,應先報經審核單位主官核准。 前款所稱機密性業務應依據「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一章第四節機 密等級之分類標準辦理。 (五) 各有關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對內部審核人員所提審核事項,應及時 交換意見,完成初步協調。 (六) 奉頒內部審核所提應行改進事項時,應儘速採取適當措施,切實辦 理改進,並於六十日內將辦理情形具報 (含申復至國防部全程時間 ,以雙方發文日期計算,如因故展期者以乙次且不超過三十天為限 ) ,但奉令限期改進之案件,應照命令規定辦理。凡未能於限期內 改進者,應於申復時述明改進措施,及預定改進時間,並於每年度 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部。 (七) 前目改進事項,應由主計部門 (或主辦主計軍官) 實施管制,業務 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副知政戰部門。 (八) 對審計事項之處理情形應即時呈報督導單位審查及列管。 五、聯勤財勤單位: (一) 收支費款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其中重大案件,應儘速將有關資料 呈報聯勤總部財務署,轉報國防部 (主計局) 處理。 (二) 依法對退審、核退案件之協調與處理。 六、帳務中心: (一) 對財勤單位所結報之憑證,應加強複審,如發現內容不符,除按規 定予以核退外,其中重大案件,並應專案簽請核辦。 (二) 對前目核退案件,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移由本部主計局、各 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單位查核或派員會同查 核,並視情節會同政戰部門辦理之。 (三) 對審計事項之協調與處理及管制。
第 8 條
內部審核人員之權責如左: 一、內部審查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任務前應詳細研閱本辦法與有關法規、資 料,並予靈活運用。 二、主辦主計軍官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 定辦理。 三、各單位主計人員對不合法之會計憑證,應依會計法第一零二條規定辦 理。 四、對受審核單位有關之業務案卷、簿籍、憑證、金錢財物、內部管理及 其工作場所,均有審核之權。 五、必要時,對有關資料憑證、財物、金櫃等,可臨時予以封存。 六、得向受審核單位及有關人員提出詢問,或索取相關審核事項之文件與 證明。 七、得因事實需要,抽查本次審核有關資料。 八、得檢討受審核單位之工作績效。 九、對於已失效或不合實際需要之法令,得研究建議主管單位修正或廢止 。 十、發現受審核單位,對支用經費,有超越權責,不當不實,違反節約規 定,或強行消化預算之情形者,得列舉事實,建議權責單位核減其相 關預算並查處有關失職人員。 十一、對蒐集與瞭解受審核單位之案件內容,文件資料等,負有保密(管 )之責。 十二、屬於機密性業務、其案卷、簿籍、憑證、財物等,由受審核單位事 先呈報審核單位主官同意,另行指派人員,或授權該單位主官派員 查核者,應免予查核。 前款所稱機密性業務應依據「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一章第四節機 密等級之分類標準辦理。 十三、對發現受審核單位重大業務缺失事項,不負直接糾正責任。 十四、不得代表審核單位,向受審核單位為任何之承諾,且無解除該單位 各級人員會計與行政責任之權。 十五、在提呈審核報告前,應將所審事項,先與受審核單位業務主管人員 ,完成初步協調。 十六、執行審核,除有特殊情形,應在計畫核定時程內及受審核單位作息 時間內行之。 十七、內部審核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 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對查證屬實之不當、不實案件,應要求各受審核單位之相關人員於 原案或查證記錄上簽章證明,受審核單位不得拒簽。
第 10 條
定期審核計畫之策訂: 一、本部主計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照審核網所列目標年度,就年度 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策訂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並令頒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 位參考策訂各單位內部審核計畫,以求配合。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應於策 訂本單位內部審核工作計畫,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條所稱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係指總政戰部、海岸巡防司令部、中山科 學研究院、統一通信指揮部。
第 12 條
定期審核應按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所訂進度,向有關業務單位蒐集受審 核單位或特定項目之各項資料,擬具內部審核實施計畫 (格式如附件三) 令頒實施,至於不定期審核之作業步驟,除特殊情形外,應比照定期審核 辦理。
第 13 條
內部審核人員於奉到審核命令後,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與受審核單位切取 連繫,必要時得在審核開始前,擇期舉行協調會議,其會議程序,應依左 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二、內部審核領隊人員說明審核之目的、範圍、工作時間及所需資料。 三、受審核單位扼要介紹本身任務、特性、業務現況。
第 14 條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案卷、簿籍、憑證有藏匿、散失、零亂或故 意拖延等情事,足以影響審核時,應即停止工作,一面告知該單位主官採 取合理措施,同時列舉事實,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作適當處理。
第 15 條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處理事務與財務過程中,有重大違法事件及 虛偽不實行為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澈查有關證據蒐集相關資料,詳予紀錄,並填具內部審核查證紀錄表 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四) ,由受審核單位簽字具結,一份交受審核 單位存查,一份併簽案呈核。 二、視案情性質,得會同該單位主官 (管) 政戰 (監察) 人員封存資料案 卷,監視事證及涉嫌人員。 三、迅速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指示處理。
第 18 條
對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中所列問題,雙方如有不同意見者,應協調受 審核單位澄清或依左列規定,擇期舉行會議,俾獲取一致之看法: 一、會議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 二、會議中先由內部審核人員報告問題性質與處理意見,再由受審核單位 說明事件形成原因與所採措施,使對問題之看法與作法趨於一致,能 獲有效改進。 三、內部審核人員,在會議中所提改進意見,如事屬正確,而未獲得協議 時,應簽報主官核定,必要時得協調受審核單位之上級指揮單位處理 之。 四、會議協商事項,應由受審核單位作成紀錄,並於一週內,分送審核及 有關單位存卷,作為內部審核簽報處理之資料。
第 19 條
審核資料經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協調後,主辦人員應即依據各審核人員編製 之內部審核事項紀錄表,摘要彙編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送會有關單 位,完成簽報奉准後,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凡涉及政策、制度、法令規章及三軍共同性事項,或非受審核單位權 責所能解決之重大問題,應檢附簽呈影印本,移送同級業務主管單位 ,按權責作適當處理,並副知受審核單位,與其上級指揮單位。 二、凡屬一般作業缺失及行政管理疏漏不當等情事,應由受審核單位檢討 改進者,將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循行政 (指揮) 系統轉知及督導切 實檢討改進,並以副本抄送有關單位作為督導業務之參考。
第 20 條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分別 於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編製內部審核成效報告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二份,呈報本部 (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 ,由 主計局併同本部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
第 21 條
各單位每次遂行內部審核後,應將審核及協調會議資料審核事項檢討處理 報告表,執行改進情形等資料,逐案建立「內部審核案件管制紀錄卡」與 「內部審核案件改進情形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九、一○) ,嚴密管制, 以檢討控制審核成效,凡未能於限內改進者,應分項建立「內部審核事項 管制卡」 (格式如附件一一) ,追蹤管制。 如使用部頒「內部審核資訊系統」,取代管制者,得按該系統作業方式管 制之。
第 22 條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人員 ,及各業務有關單位,舉行內部審核工作檢討會 (視情況可併主計主官座 談會舉行) 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換審核經驗並統一觀念作法,增進審核功 能。
第 24 條
受審核單位平時遂行任務,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內部 審核人得列舉事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分別核予 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具 有顯著成效者。 (二) 施政計畫與預算作為正確,有效運用資源,節約人、財、物力,具 有實績者。 (三) 對改進業務消除缺失,能主動追蹤辦理,切合三實要求,裨益工作 效率者。 二、懲罰事項: (一) 處理業務及支用經費虛偽不實,違背法令、制度、規定、或內部管 理鬆懈,影響進步,事證確鑿者。 (二) 業務處理不當,計畫作為欠確實,導致重大損失,影響國防資源之 有效運用者。 (三) 對強化管理,增進效率,經上級提示與交辦應行興革事項,未採取 具體改進措施,逾限呈報,甚或虛報成果,以致缺點繼續存在,阻 滯革新進步者。
第 25 條
內部審核人員,服行審核工作,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得依據事實,適時 報請主官分別予以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擔任內部審核工作,嚴守立場,操守廉潔,恪遵審核紀律,致力業 務研究發展,足資楷模者。 (二) 執行審核工作,發掘重大問題,提供改進建議,經上級採納實施, 裨益軍事業務與管理者。 (三) 查覺受審核單位運用資源欠當,經予及時糾正或追繳收回,因而減 少浪費,維護國家資財者。 (四) 如期完成重大及艱鉅之審核工作使命,成效優良者。 二、懲罰事項: (一) 所呈報之審核報告,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不報者。 (二) 對受審單位所審核之項目,有明顯過失,或故意不予查核,而致財 物蒙受重大損失者。 (三) 未按規定執行審核,致應行獲得之資料未獲得,或延誤審核時間, 不能如期完成任務,影響審核成效者。 (四) 接受審核單位招待或財物報酬,違背審核紀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