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於作戰所需增加之記者接待人員,其甄選、儲備、訓練、召集,悉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 2 條

記者接待人員以曾服務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或軍團級以上新聞單位之備役
軍官為優先甄選對象,並依服役期間所佔職缺,區分為國內、外記者之接
待人員。

第 3 條

記者接待人員之甄選,由軍 (師) 管區負責初選報部,國防部根據初選名
冊作綜合選定,其名額於辦理初選時,以命令定之。

第 4 條

合於左列標準備役軍官,始得甄選為接待人員。
一、思想忠貞,篤信三民主義。
二、品德良好,體格健康。
三、儀態端正,口齒清晰。
四、具有一般軍事知識與情報常識。
五、熟諳一種以上外國語文。

第 5 條

經國防部選定之合格人員,軍管區應按年齡、軍種、役別、期別編繕名冊
,分送戶籍所在地師團管區及有關單位列管儲備,於作戰時再行召集任用
。

第 6 條

前條儲備人員遇有缺額時,依第三條之規定,予以甄選補足。

第 7 條

儲備之記者接待人員,得於戰時或平時定期召集,予以集中訓練或個別訓
練,每年訓練時期,以三十日為限,接受此項訓練之備役軍官,其應受之
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得予免除。

第 8 條

有關記者接待人員之訓練,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會商有關單位訂定計畫
,呈奉核定後實施。

第 9 條

戰時記者接待人員之召集任用,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協商有關單位按照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之戰時人員需求及各項兵役人事等法規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