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產品,指科技工業機構自行或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各種武器、裝備、系統、補給品、技術資料、書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軍品或軍民通用產品。
- 2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區分及其銷售案件核定權責如下:
-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核定。
-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其銷售案件,由主管機關核定。
-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產品。其銷售案件,由主辦機關核定,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 3前項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項目之區分,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 1本辦法所稱委託銷售,指科技工業機構以契約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代理或經銷行為。
- 2前項所稱代理或經銷,包括與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相關之市場調查、行銷與宣傳等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第 10 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 一、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作業程序之擬定。
- 二、國防科技工業甲、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查驗、協調及轉陳。
- 三、國防科技工業乙級產品銷售獲授權案件之核定。
- 四、國防科技工業丙級產品銷售案件之核定。
- 五、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契約書或銷售後勤支援契約書之核定。
- 六、國防科技工業產品輸出、入許可之申辦。
- 七、遴選委託銷售法人團體及委託銷售計畫之核定。
- 八、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之數量、項目與金額之統計及彙陳。
- 九、科技工業機構銷售執行之監督與成效之考核。
-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 11 條
- 1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行政院設推動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 一、研擬推動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委託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有關方案。
- 二、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委託銷售國防科技工業產品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 三、協調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事項。
- 2前項之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由行政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