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局掌理國軍政治作戰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政戰計畫、教育訓練、準則研發、心理輔導、福利服務、軍民關係之 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政治教育、文宣康樂、心戰資訊之規劃、督導、執行及官兵精神戰力 之蓄養。 四、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 執行事項。 五、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事項。 六、眷村改建政策之企劃及督導事項。 七、軍事新聞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政治作戰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核定酌減,或增 設其他必要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