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國
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組織條例第第十條,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執行官及副局長襄
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處、室,並得分科辦事:
一、政戰綜合處。
二、文宣政教處。
三、軍紀監察處。
四、保防安全處。
五、軍眷服務處。
六、軍事發言人室。
七、主計室。

第 4 條

政戰綜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治作戰政策之研究、革新、彙辦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政治作戰準則與本局作業手冊、權責劃分、任(業)務職掌之編
    修及建議事項。
三、本局研考、法制工作之策辦事項。
四、政治作戰計畫、戰時政治作戰專業部隊動員計畫之策訂及指導事項。
五、政治作戰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及政治作戰戰情管制事項。
六、政治作戰平、戰時施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七、華美政治作戰交流之規劃及策辦事項。
八、政治作戰理論研究及政治作戰情報之策訂及指導事項。
九、國軍政治作戰軍事投資建案之策訂及核議事項。
十、國軍政治作戰電腦兵棋研發之綜辦事項。
十一、基層政治作戰實務工作政策及政治作戰業務簡化工作之規劃事項。
十二、國軍政治作戰裝備配賦基準之策訂及核議事項。
十三、國軍政治作戰幹部進修教育與講習政策之規劃及督導;政治作戰教
      育訓練中心各班次教育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國軍政治作戰幹部之甄選、訓練、任免、獎懲與考核作業之督導、
      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五、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聘雇人員任免、考成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六、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兵籍資料管理及人事勤務之執行事項。
十七、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編裝彙辦及建議事項。
十八、國軍心理衛生(輔導)政策訂定、工作督導、心輔教則研編、各準
      則(要綱)心輔內容修編。
十九、國防部暨直屬單位、機關(構)、勤務部隊官兵權益保障事件之處
      理、審議。
二十、本局文書處理、案卷管理之執行事項。
二十一、國軍民事工作、軍民關係、官兵服務、福利政策之策劃、督導與
        協調事項。
二十二、對敵群眾戰之研究策劃。
二十三、常備戰士家屬服務工作之策劃督導。
二十四、作戰、演訓任務慰問之策劃與督導。
二十五、因戰公傷亡及住院傷患官兵(遺眷、遺族、無依軍眷)慰助(問
        )工作之策劃與督導執行。
二十六、後備(軍界耆宿)軍人救助、服務、權益維護之執行事項。
二十七、軍友社之協調,敬軍工作政策之策定及指導推行。
二十八、單身退員安置、慰助服務與退舍管理之執行事項。
二十九、國軍福利品供應作業策劃與督導。
三十、國軍消費者保護業務策劃與協調聯繫。
三十一、國軍托、育兒設(措)施政策規劃
三十二、國防部福利總處之業務督導事項。
三十三、國防部遠朋國建班之業務督導事項。
三十四、其他有關政戰綜合與民事服務事項。

第 5 條

文宣政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政治教育、文宣、心戰、藝宣、康樂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
    項。
二、國軍專案政治教育、軍事校院、部隊、新訓與後備軍人教(點)召政
    治教育、政訓活動與之策訂及督導事項。
三、國軍軍事校院政治教官甄選、講習業務之督導事項。
四、國軍軍歌創作、教學與新文藝運動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楷模、模範團體選拔表揚之審查及執行事項。
六、政治(宣傳)指示、宣導文件、輔教叢書(掛圖)、青年日報社出版
    刊物、國軍定期報刊、官兵文庫書籍之編印、購發及電化教育影帶之
    攝製事項。
七、政府及社會文教團體之聯繫事項。
八、民間學術團體參觀國軍戰力展示及訪問事項。
九、國軍政教視聽器材與心戰裝具之軍事建案投資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藝工隊宣慰演出與對外社教、藝文活動支援之督導及執行事項。
十一、國家安全機制有關心理戰略決策制訂與研討。
十二、國軍心戰整體發展政策之規劃、制訂、督導及執行。
十三、國軍戰略心戰、心戰謀略之規劃與執行。
十四、心理作戰學術研究與軍事理論發展。
十五、心戰準則發展工作計畫策訂與執行。
十六、心戰敵情蒐研暨心戰情報資料庫建置與運用。
十七、聯戰演訓心戰整備工作計畫策訂與執行。
十八、國際心理戰發展趨勢分析與交流合作工作計畫策訂與執行。
十九、國軍心戰人才培育政策規劃與執行。
二十、部隊(學校)心戰(理)教育與訓練工作規劃與督導。
二十一、國軍官兵心理素質與戰場抗壓工作政策規劃與執行。
二十二、國軍心戰專業部隊兵力規劃與管制執行。
二十三、國軍心戰廣播、營區播音之政策規劃與管制執行。
二十四、整合國軍資電心戰政策規劃與執行。
二十五、心戰管理資訊系統研發與心戰資料庫建置。
二十六、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十七、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十八、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二十九、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十、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三十一、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三十二、國防部青年日報社、國防部政治作戰總隊之業務督導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文宣政教與心理作戰事項。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軍紀監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監察人事、軍紀維護、肅貪防弊、風氣革新、案件調查、監辦、
    財產申報之政策制訂事項。
二、國軍監察相關法令之疑義解釋及研修事項。
三、國軍上校階及國防部幕僚、所屬機關、直屬單位監察官(主管)之派
    任事項。
四、國軍軍紀教育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軍紀狀況彙整、士氣分析與報告及軍紀要求、指示之策頒作業事
    項。
六、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審查及績點核撥事項。
七、重大軍(風)紀、申訴、人民陳情、檢舉及輿情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民意代表、監察委員質詢或提詢有關軍(風)紀事項擬答資料之綜合
    、審查事項。
九、重大採購、研發、生產、軍事投資案件之監辦及協調、督導與考核事
    項。
十、國軍財產申報作業及法令疑義解釋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軍紀監察事項。

第 8 條

保防安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保防安全工作法令研修事項。
二、國軍保密工作、保防人員培育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國軍人員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四、國軍諮詢部署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五、防諜情報蒐集與敵(間)諜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六、國軍洩(違)密案件之情報蒐集、調查及處理事項。
七、國軍安全狀況掌握、反映與處理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八、國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國軍特種勤務危安目標情報作業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全國保防工作會報之策劃、督導及與各保防體系之協調連繫事項。
十一、國軍保防教育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二、國軍反情報預算編列與執行運用事項。
十三、軍事安全總隊之運用指導與業務督導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保防安全事項。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軍眷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眷村服務、改建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舊制國軍老舊眷舍重(遷)建、修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業務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新制眷村改建法令研修、綜合企劃、營建管理、工程規劃、不動產管
    理、監察(政風)、主計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眷舍(籍)管理之督導事項。
六、國軍眷村服務、宣教、救(慰)助、典型選拔表揚、座談之規劃督導
    及執行事項。
七、眷村文化保存政策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軍眷服務事項。

第 11 條

軍事發言人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軍事新聞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各部會有關新聞事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三、國軍新聞工作法令之策訂與研修事項。
四、國軍新聞發布(處理)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五、國軍各級發言人制度之建立、督導與執行。
六、本部例行暨臨時記者會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七、中、外新聞單位(記者)專案採訪之協調、規劃與執行事項。
八、媒體公共關係之增進事項。
九、國軍新聞教育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國內、外重要軍事新聞資料蒐整分析及運用事項。
十一、國軍戰時新聞協調發布機制與媒體邀訪、接待事項。
十二、國軍戰時新聞中心設置與傳播硬體設備規劃設置事項。
十三、軍事新聞通訊社之業務督導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歲出預算之策訂、指導、編報、分配、管制及執行事項。
二、國軍各單位政戰類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之指導及經費運用、檢討分析
    審查與呈報事項。
三、特別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運用、審核事項。
四、非營業基金預、決算彙編及會計審查事項。
五、會計、出納業務之監督及執行事項。
六、歲入預算、代收款業務之管制執行事項。
七、內部審核業務之處理及管制事項。
八、國防公務統計政戰類表報研訂、蒐整、彙報及管考事項。
九、有關退審案件之申覆、督導及協調事項。
十、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業務之協調督考事項。
十一、本局與所屬機構、部隊主計人員任職之核(建)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