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辦事細則。

第 2 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
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戰訓計畫處、後勤整備處、採購處
及主計處業務。

第 4 條

政戰主任承司令之命,督導政治作戰部業務。

第 5 條

督察長承司令之命,督導督察室業務。

第 6 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處辦事:
一、政治作戰部。
二、督察室。
三、人事軍務處。
四、戰訓計畫處。
五、後勤整備處。
六、採購處。
七、主計處。

第 7 條

政治作戰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計畫之執行、研究及建議。
二、政治作戰戰備整備與訓練、演習之督導及考核。
三、政戰幹部經管、政戰編裝、準則、業務手冊編修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
四、心理衛生、心理輔導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五、政訓文宣、康樂、政治教育、文藝活動之執行及督考。
六、心戰戰術研究、戰具之研發、購置、維修與心戰活動之規劃及督導。
七、軍民關係、福利服務、慰勞慰問工作之研考、督導及執行。
八、全軍性新聞發布、記者邀訪、接待、採訪與輿情蒐整之協調及督導。
九、軍眷服務、老舊眷村改建、遷建、修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聯勤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
    導及執行。
十一、聯勤軍機保密、安全調查、諮詢部署、安全防護、保防教育之規劃
      、督導及執行。
十二、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之規劃、研考、督導、管制、宣導、評鑑與推展
      。
十三、其他有關政治作戰業務。

第 8 條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聯勤後勤補保、技術、教育訓練、常規管理之督察。
二、聯勤重大危安事件調查結果之監督及考察。
三、聯勤重大施政計畫(工作)、會議(會報)、政策(指示)、計畫(
    命令)之監督與考察。
四、專案檢驗及專題視察、督察之執行。
五、聯勤施政督察、績效評核、缺失方案之研究及督考。
六、聯勤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
    理及督導。
七、聯合後勤準則發展業務之策劃、督導及管制。
八、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第 9 條

人事軍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程序、人事勤務、人力規劃、聘雇人事計畫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
二、聯勤人事戰備業務之研究發展、人力動員之協調及督導。
三、聯勤軍官經歷管理、各項教育、終身學習、軍售考選、教育投資、兼
    課教官、教師審查及出國命令核布之執行。
四、聯勤考績、考核、勳獎與留守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五、聯勤旗章、軍人禮節與內部管理之督導及執行。
六、聯勤兵籍資料之建立、管理與人事資訊之督導及執行。
七、聯勤人員維持費計畫之管制及執行。
八、上級與本部重要會報、機要業務之協調、管制及處理。
九、聯勤史政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聯勤業務、作業手冊之編審。
十一、聯合後勤學校教育規劃及督導。
十二、聯勤文書行政、文案卷之管理與督導及本部印信之典守、鈐蓋。
十三、聯勤所屬機構、部隊、單位印信、文電代字與特種信箱之申請、管
      制及執行。
十四、本部公共關係、交際業務之執行。
十五、本部各項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六、本部營區各項行政支援、營產維護及門禁管制之執行。
十七、本部對立法院、監察院等國會事務之協調及連絡。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軍務業務。

第 10 條

戰訓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聯勤情報政策、計畫之規劃與情報整備之作業及執行。
二、中共後勤建軍備戰與發展狀況之蒐整及運用。
三、軍圖運用指導、地區圖站庫儲及撥發作業督導。
四、聯勤戰備整備訓練、核生化、體育之督導及執行。
五、聯勤計畫預算制度、組織編制、人力管理、系統分析之規劃及督導。
六、戰情中心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聯勤建軍政策之研擬、建議、執行及主要武器裝備之計畫、管理。
八、聯勤戰略計畫與施政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九、聯勤研究發展政策之研擬與有關各項工作計畫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聯勤編制業務與人力管理制度之督導及執行。
十一、聯勤各級指揮關係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釐訂。
十二、禮賓外事之規劃及協調。
十三、其他有關戰備整備計畫及情報業務。

第 11 條

後勤整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後勤類)之編製及後勤預算運用綜合管制與調整分配
    之協調。
二、後勤職類(補給、保修、運輸、彈藥)及通資電專長人員經管與教育
    訓練之規劃、督管及審查。
三、專業類準則發展、製頒及修編作業。
四、後勤組織編裝調整與基準配賦規劃及督管。
五、年度投資建案(通用裝備、設施整建)規劃、建案及督管。
六、動員裝備與物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
七、後勤戰備整備、演訓與災害應援之政策規劃、督考。
八、補給、保修、運輸、國軍通用軍品與勤務支援暨軍種後勤事務協調、
    督導及建議。
九、營產管理政策之推展、督導、管制;營繕工程、設施維護計畫之審核
    、督導及執行。
十、國軍通用零附件年度購置預算編列、補給政策之訂頒。
十一、庫儲物料管理政策規劃與管制。
十二、庫儲管理設施維護與委商保修作業規劃及督管。
十三、糧秣、服裝(含陣營具)、油料、通用主件裝備之補給管理政策、
      制訂、建議與核轉。
十四、國軍油料機具、裝具、防護器材與消耗材單位配賦數及補給需求管
      制。
十五、通用補給品及主件裝備之廢舊不適用物資之建議。
十六、補給作業之檢討改進及補給品之研究發展。
十七、通用裝備軍品規格料號之審核及管理。
十八、國軍副食品供應政策規劃、管制等作業。
十九、通用裝備保修政策、體系與程序之規劃及推行。
二十、通用裝備基地翻修、地區修護、單位維保年度計劃與保修能量建立
      及管制,保修勤務、修護作業之督導。
二十一、通用裝備、海用艦艇(飛機)及空用器材總成週轉件管理、年度
        交修計畫策訂、非計畫性交修項量核定。
二十二、通用裝備、海用艦艇(飛機)及空用器材可修件管理、委修作業
        及管制、特種工具項量建立管制。
二十三、國軍各式裝備零附件資訊運用、需求建立與審認、採購獲得、存
        量分配、稽核管制、調撥及帳籍管理。
二十四、環保、工安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十五、軍品工時衡量及檢驗標準審核、量具儀表及試裝校驗管制。
二十六、技令書刊及機工具運用與管理。
二十七、聯合作戰運輸能量管制與運用指導及依國軍需求策頒國軍公、鐵
        、水、空運輸計畫、作業、督導及管制。
二十八、戰時動員水、鐵運配運計畫之規劃及督管。
二十九、國軍運輸管制政策法令程序之擬定與建議。
三十、部隊預防醫學與官兵醫療保健作業規劃與督管。
三十一、第八類軍品補保、衛材管理政策之建議、流程規劃及補保計畫之
        規劃、評鑑及督考
三十二、重大疫情管制、官兵因病停役審查、調療及殘等建議。
三十三、軍、民間醫療人力、病床數、血液存量等各項醫療能量運用之規
        劃。
三十四、國軍批號彈藥購製、鑑整、修製、廢彈處理及技令通報頒佈等彈
        藥整備作業規劃、策訂與督考。
三十五、通用裝備整體後勤支援管理作業與資訊系統規劃、建置推動及專
        案經理人團隊之督導、管制。
三十六、通用裝備建案整體後勤支援計畫書之審查、規劃及建議。
三十七、國軍重要裝備妥善與油料、糧秣、被服、主件裝備、批號彈藥及
        零附件存管分析作業。
三十八、通信、電子、資訊、電子戰、資訊戰、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與通
        資安全之規劃及督管。
三十九、戰備整備有關通資電、資訊戰裝備設施與網路整合計畫、投資審
        核及資源之申請、分配。
四十、通資電研究發展、籌建、管制、分配、整體部署、汰除、換裝政策
      之規劃、審查及督導。
四十一、通信系統、設施(公民營通信)、勤務、保密裝備、密鑰管理與
        保密媒體之督導及管制。
四十二、電磁頻譜之建議與管理及頻率、呼號之申請、分配。
四十三、資訊設備與合法軟體之管制及考核。
四十四、國軍聯合後勤主電腦、伺服器、資料庫之管理。
四十五、國軍後勤資訊系統之整合、建置、維管及共通資訊平台之規劃、
        建立。
四十六、國軍後勤資訊系統構型之管理。
四十七、管制聯合後勤支援指揮部各項前支作業執行。
四十八、其他有關後勤整備業務。

第 12 條

採購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採購計畫之審查、核定、核轉及管制。
二、採購法規、政策之建議、研訂與宣導。
三、權責內採購案招標訂約及履約驗結之執行。
四、權責內工程採購案發包之執行。
五、採購業務督導、採購費用之編報及管制。
六、共同供應契約電子化之推動、執行及管制。
七、採購業務自動化管理系統之建置及商情管理。
八、軍售案件之評核及管制。
九、免稅、特殊進口證明之申辦及審核。
十、外購外匯之審查。
十一、權責內國內採購案之監辦執行及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採購業務。

第 13 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計制度之推展。
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
三、年度預算之策定、審議、管制及考核。
四、主計電子處理資料業務之督導、管制及執行。
五、主計人員訓練及經歷管理。
六、主計單位、人員設置之管制。
七、其他有關主計業務

第 14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