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軍事監獄掌理下列事項:
- 一、矯正政策、法令、制度之研擬及規劃。
- 二、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執行。
- 三、收容人戒護、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及執行。
- 四、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 五、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 六、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
- 七、其他有關矯正執行事項。
第 8 條
- 1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
- 2關於在監收容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會議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監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