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印信典守及檔案管理。 二、預算編列、經費出納及建築修繕。 三、收容人身分簿之編製、管理及入監、出監管制。 四、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五、赦免、減刑、假釋之陳報。 六、糧食、經理被服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七、與保安處分場所之聯繫。 八、收容人死亡之善後處理。 九、人事軍務、後勤、通訊、資訊維運各項業務。 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5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 二、戒護人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收容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及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五、收容人行為狀況之考察及身體、物品之搜檢。 六、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七、監舍、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 八、收容人賞罰之執行 九、收容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事項。
第 6 條
作業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入監指導及直接、間接調查。 二、收容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三、收容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四、收容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五、作業之指導及受刑技能訓練。 六、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作業契約之擬訂。 七、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八、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 九、收容人作業之配置、調動及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 十、其他有關作業調查事項。
第 7 條
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收容人教誨、教育及輔導工作。 二、收容人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三、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四、新聞書刊雜誌之管理。 五、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 六、收容人出監後之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業務。 七、其他有關教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