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及特種基金之規劃、審定、管理事項 。 二、推動國防科技產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與軍品生產、行銷、服務及委 託經營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 三、採購政策、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四、武器裝備獲得與整體後勤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五、國防工程、設施與經管不動產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事項。 七、人才經管培育與一般行政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9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任 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六人至八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或上校;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 上校;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秘書三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編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 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 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或上校;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科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辦事員四人至十人, 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中尉、少尉;書記二人至六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