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局掌理國軍下列事項:
- 一、軍醫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 二、軍醫人員之訓練、考核及經歷管理事項。
-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事項。
- 四、國軍醫療保健及研究發展之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督導及管制事項。
- 六、其他軍醫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醫務管理處。 二、醫務計畫處。 三、醫療保健處。 四、藥政管理處。 五、衛勤整備處。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 位核定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7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 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中校;秘書二人或三人,視察九 人至十五人,稽核一人或二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或中校,其中秘書一人,視察三人至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 上校;編審九人或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少校; 專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設計 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上尉;技士一人 或二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助理設計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七人,職務列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 職等。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