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國防部軍醫局 (以下簡稱本局) 處理事務,依本細則之規定,本細則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3 條

本局設醫務管理處、醫務計畫處、醫療保健處、藥政管理處、衛勤整備處
、主計室等單位,分別掌理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二章 各單位職掌

第 4 條

醫務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醫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政策之研究、執行、督導及員額補充作
    業事項。
二、本局及所屬機構人員人事業務之督導與執行事項。
三、綜辦國防部各種會議裁指示回報與管制業務事項。
四、本局及所屬機構文書、檔案、史政、準則與法規修編作業之督導及管
    制事項。
五、本局及所屬機構一般進修教育之審議及督導事項。
六、綜理本局及所屬機構工兵、通信、經理、兵公、營產、設施工程等後
    勤業務之管制、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本局及所屬機構政戰法令宣導與政戰業務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一般軍風紀、貪瀆 (風氣) 案件、輿 (檢) 情暨官兵違紀犯法、傷亡
    事件防 (查) 及單位個人財產申報作業事項。
九、執行保防 (密) 教育工作、「正義專案」規定執行及人員安全查核工
    作事項。
十、綜理軍醫局及其所屬機構五年施政工作計畫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醫務管理事項。

第 5 條

醫務計畫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策訂事項。
二、軍醫組織編裝 (含組織再造) 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三、國軍醫療機構經營機制與績效管理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四、本局及所屬機構中、長期發展計畫之核議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作業之規劃、核議及督導。
六、國軍醫勤獎助金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七、國軍衛生統計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八、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之協調、督導及執行事項。
九、本局及其所屬機構醫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綜理研考業務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醫務計畫事項。

第 6 條

醫療保健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醫療專業政策之策訂、核議及督考事項。
二、國軍各項體檢及選兵醫學業務策訂、審議及督考事項。
三、軍醫人員專業教育、進修、講習及參訪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航空、潛水醫學及軍陣醫學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國軍醫學研究、醫療科技之核議及督導事項。
六、國軍預防保健全般業務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七、國軍醫療服務、陳情與糾紛之協處及督導事項。
八、國軍醫院業務輔導與評鑑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九、國軍優良醫護人員選拔及表揚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其他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第 7 條

藥政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平、戰時衛材補給、醫療裝備整備、保修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
    導事項。
二、國軍藥品、衛材、醫療裝備及保修之管理與籌補作業策訂及督導事項
    。
三、國軍藥品、衛材、醫療裝備戰備動員計畫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衛材補給、醫裝管理、保修作業各項手冊修編及印頒事項。
五、國軍年度藥品、衛材、保修施政計畫之編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六、國軍醫療被服籌補之購案審議及作業督導事項。
七、國軍衛材補給、醫療裝備管理資訊化之系統管理與維護作業政策之規
    劃及督導事項。
八、國軍藥事作業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九、軍醫裝備汰除與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之督導事項。
十、其他有關藥政管理事項。

第 8 條

衛勤整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衛生勤務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國軍衛生勤務支援與衛生教育計畫策訂及督導事項。
三、國軍衛生部隊指揮、運用事項之核議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衛勤戰備整備作業之督導事項。
五、國軍傷患調節業務及國軍災害防救、大量傷患演練之督導事項。
六、國軍衛生動員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人員及物力動員計畫之核議及督導。
八、國軍衛勤準則編修審查、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國軍績優基層衛生單位選拔事項。
十、其他有關衛勤整備事項。

第 9 條

主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及所屬各軍醫單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事項。
二、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審暨分配管制執行事項。
三、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作業會計事務處理及作業規定研修訂
    頒事項。
四、附屬單位概 (預) 、決算、估計、績效及會計月報表編報事項。
五、現金收支會計帳務處理及代收款計畫之審核事項。
六、對所屬單位主計業務督導及內部審核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 10 條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之訂頒、修正、廢止之核議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第 11 條

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第 12 條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
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第 13 條

本局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構知照事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事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整事項。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事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副局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事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事項。
七、例行存查案件事項。
八、各種主計類公務統計報告表之審核、彙編及查報事項。

第 14 條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
,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將辦
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第 15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構權責劃
分表及本局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16 條

國軍軍醫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國
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院長、三軍總醫院院長、戰區中心醫院院長、軍陣醫學
 (航空、潛水及精神醫學等) 醫院院長、各軍總 (司令) 部軍醫主管、三
軍衛材供應處處長參加,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
列席。

第 17 條

本局局務會議依需要不定期舉行,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
、副主管及指定之人員參加,必要時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18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第 19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呈主管以上長
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
報。

第五章 附則

第 20 條

本局文書處理、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 21 條

本局聘請顧問之規定及程序另定之。

第 2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