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國防醫學院為配合國策,吸收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回國升學起見,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凡具備左列條件之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由我駐外館處或忠貞僑團僑領保送
,經僑務委員會審查合格轉送教育部核定分發國防醫學院就讀: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並取得當地
    居留權能獲得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 (特殊地區不在此限) 者。
二、須在六年制中學畢業,學業成績優良者。
三、思想純正、品德良好,體格檢查鑑定合於國防醫學院新生體格標準者
    。

第 3 條

教育部分發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須於每年度開始前,及早將預定分配
名額函國防部商定,再由國防部於每學年度新生入學前,令國防醫學院辦
理。

第 4 條

教育部分發國防醫學院之海外華籍青年學生,除已參加入學考試或經僑大
先修班結業者外,國防醫學院得加以甄試或測驗,成績及格者即予收錄,
不及格者商請教育部另行分發其他院校就讀。

第 5 條

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以自費為原則,如在學期間學行良好而志願改為軍
費者,可向國防醫學院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報請國防部核定辦理。
但核定為軍費生後不得再改為自費生,並不得要求退還以前自繳之所有費
用及追補生效日期前之軍費待遇。
具有雙重國籍者,不得申請改為軍費生。

第 6 條

凡經教育部核定分發之海外華籍青年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持同證件親
到國防醫學院報到註冊,如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報到註冊者,需持有僑務
委員會之證明辦理報到註冊。但逾入伍訓練期間三分之一者不得入學。

第 7 條

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後非符合法令規定,不得更改姓名或請求轉系。

第 8 條

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註冊時,除應繳存學歷證件、志願書、保證書外,
自費生並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國防醫學院繳費標準繳費註冊。

第 9 條

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在學期間均應按國防醫學院規定接受軍事管理。

第 10 條

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如因特殊事故休學、退學或畢業返回僑居地者,由國
防醫學院報請核准發給證明,送請僑務委員會辦理出入境手續。暑假期間
返回僑居地省親者,由國防醫學院轉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
出境證,並應於次學期開學前,返院銷假。

第 11 條

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時授予少尉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依其志願按左
列規定處理:
一、志願留臺者,應比照一般大專院校畢業學生服預備軍官現役兩年,由
    國防部分配三級以上醫院任職,期滿予以退伍或依志願留營繼續服預
    備軍官役或常備軍官現役。服役期滿後一年內返回僑居地者,得依海
    外華籍畢業生出入境有關規定辦理出境。
二、志願返回僑居地者,從其志願限畢業後一年以內離境,逾期一律徵服
    預備軍官現役二年。
三、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後,經派服役無故不到者依法究辦。
前項第一款人員得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請國防部核准以
不支薪糧部屬軍官身分派榮民總醫院服務兩年,其服務期間視同服現役。

第 12 條

軍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後應服常備軍官役,並報請國防部任官任職。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