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 三、駐外技術人員:指派赴友邦或友好國家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專業人員。
- 四、派外短期專家:指為因應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所需特定專長之短期人力需求,派外工作期間在一年以內之人員。
- 五、海外志願服務者:指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參與執行我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者。
第 3 條
為配合我國國際合作發展政策,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主管機關得選派駐外技術人員或組成駐外技術團赴國外以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方式辦理各該國家所需之各類型發展計畫,並得選派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派外短期專家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