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推行國際標準組織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 ization 簡稱 ISO) 所制訂之 ISO 九○○○系列品質管理與品質保證標 準 (即中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八○系列) ,以促使我國品保制度國際 化,提升我國品質保證水準,確保產品品質,並期達成國際間之相互認證 ,特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廠商申請及取得認可登錄之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評鑑、複評、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七千元。 三、證明書費 (含新發、換發、補發) :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年費:每件每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製造業同一件認可登錄案件, 其認可登錄產品分屬不同廠址生產者,每增加一個廠址加收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 五、國外廠商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標準計收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 、什支費。 前項費用,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申請廠商未按規定繳納費用者,不 受理其申請;認可登錄廠商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 繳者,廢止認可登錄。 依照本辦法所收取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4 條
廠商申請認可登錄案件由標準檢驗局依西元二○○○年版 ISO 九○○一 標準 (CNS 一二六八一) 予以評鑑。 申請認可登錄之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提出 申請。但國外廠商應委任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第 5 條
廠商申請認可登錄經評鑑結果符合標準者,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之類別及 產品或服務項目,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認可登錄證 明書。 前項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及使用說明,由標準檢驗局另訂之。
第 6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有關 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標準檢驗局對前項申請內容,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評鑑。評鑑 結果符合標準者,准予換證。未符合標準者,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遺失或滅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標準檢驗局撤銷或廢止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撤 銷或廢止日起十五日內應由原認可登錄廠商向標準檢驗局繳銷之。逾期不 繳銷者,標準檢驗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而逕行冒用或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第 12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經認可登錄之產品屬經濟部公告為實施分等檢驗 品目,並備置優良甲等或一般基本檢驗設備者,得依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 施辦法之規定,比照優良甲等或甲等分等檢驗等級,簡化報驗發證程序。
第 14 條
取得簡化報驗發證程序之廠商,同時亦納入產品抽驗範圍,由標準檢驗局 於廠商出廠前之產品中,抽取樣品予以檢驗。 產品抽驗依下列標準之一檢驗: 一、國家標準。 二、暫行規範。 三、專案規格。 四、報備之國外標準。 五、報備之廠商設計製造標準。 前項產品抽驗之檢驗標準,應由廠商於標準檢驗局取樣後立即提出;其未 提出者,標準檢驗局得指定檢驗標準予以檢驗。
第 16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經查有虛偽不實情事者,標準檢驗局得視情節輕重 處以停止分等檢驗優惠,增加追查次數或撤銷其認可登錄。 取得簡化報驗發證程序之廠商,追查結果不符合認可登錄標準者,停止分 等檢驗優惠二個月。產品抽驗結果,衛生項目不合格者,該廠商停止分等 檢驗優惠一個月;安全項目不合格者,該項貨品分類號列之商品停止分等 檢驗優惠一個月。
第 17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業在三十日以上時,應向當地檢驗機構 (或 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標準檢驗局。 停工或停業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或復業者,得於期滿前申 請延長一次。 停工或停業廠商未依前兩項申報者,當地檢驗機構 (或代施檢驗機構) 應 即以書面催告限於十五日內申報,逾期未申報亦未復工或復業者,廢止其 認可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