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推行國際標準組織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 ization, ISO) 所制定之 ISO-4001 環境管理系統,並促使我國環境管理 系統國際化,以提昇我國環境管理系統水準,並期達到國際間相互承認, 特訂定本辦法。
第 6 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 文件,向商檢局申請換發新證明書。 商檢局對前項申請變更之事項,必要時得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評鑑。 認可登錄證明書如有滅失或遺失時得申請補發。 經商檢局註銷認可登錄之廠商,其認可登錄證明書,自核定註銷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向商檢局繳銷之。逾期不繳銷者,商檢局應公告註銷之。 未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認可登錄證明書或使用認可登錄標誌,而逕行冒用或 偽造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8 條
商檢局對於認可登錄之廠商,得不定期追查,追查每年最少一次。但情況 特殊者得酌予增加,追查作業依第四條之規定項目實施考評。 前項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商檢局應通知限期改善,改善不得逾一個月 ,期滿後,商檢局應實施複查,複查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註銷其認可登 錄。
第 11 條
經認可登錄之廠商停工或停業在三十日以上時,應將停工或停業之原因及 預定復工或復業之日期,於停工或停業發生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商檢局當 地檢驗機構 (或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商檢局。 停工或停業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或復業者,得於期滿前向商檢 局當地檢驗機構(或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延長一次,並副知商檢局。 前二項停工或停業之廠商於復工或復業時,應向商檢局當地檢驗機構 (或 代施檢驗機構) 申報,並副知商檢局。 未依前三項規定申報者或逾期未復工或復業者,商檢局得註銷認可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