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土地利用監測(以下簡稱監測):利用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等影像資料,就不同時期影像予以分析、比對及判釋,以掌握土地利用變化情形。
- 二、變異點:利用不同時期航空測量攝影或遙感探測等影像資料比對後,地面有改變之區位及範圍。
第 4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實施監測,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電子地圖及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等資料。
- 二、影像分析、比對與判釋及圖資輸出。
- 三、建立、維護及管理變異點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
- 四、建立、維護及管理土地利用監測義工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義工資訊系統)。
- 五、變異點通報。
- 六、監測成果加值應用分析。
- 七、其他監測作業之策劃、督導及管考。
- 2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圖資蒐集、影像判釋及變異點通報等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監測成果加值應用分析,包含下列事項:
- 一、建立自然海岸線變遷趨勢。
- 二、提供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更新範圍參考。
- 三、輔助強化土地違規查處機制。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可行事項。
第 6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變異點後,應透過通報系統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
- 2鄉(鎮、市、區)公所收到通報後,應於一定期限內至現地檢查,並於通報系統上傳照片及違規與否初步判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查核鄉(鎮、市、區)公所上傳內容完整性,並將處理結果上傳通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