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法律等系、科畢業。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相當系、科畢業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地政相當科別畢業,並於畢業後擔任 土地登記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相當系、科畢業者」,係指曾修習土地法;土地登記二 科,及民法、土地行政、土地稅、土地測量四科中至少二科,合計在十二 學分以上者。
第 3 條
申請檢覈者予以筆試,筆試科目由考選部定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 免予筆試: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 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 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者。 經核定予以筆試者,應於五年內應試。逾期欲繼續應試,得於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申請保留繼續應試,每申請一次以保留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