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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 ├────┬───────────┬─────────────┤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 │土地分割│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複丈費。│ │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 │ │ │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 │ │ │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 │ │ │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 │ │ │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 │ │ │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 │ │ │免納複丈費。 │ ├────┼───────────┼─────────────┤ │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鑑定費。│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地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變更勘查│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費。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調整複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費。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調整地形│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他項│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一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 │權利位置│收。 │ 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 │之測量費│ │ 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 │。 │ │ 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 │ │ │ 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 │ │ │ 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 │ │ │ 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 │ │ │ 需要,另案核計。 │ │ │ │二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 │ │ │ 費,收費亦同。 │ ├────┼───────────┼─────────────┤ │未登記土│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地測量費│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應另案核計。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自然│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增加或浮│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覆測量費│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應另案核計。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坍沒│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建物位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圖之測量│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 │ │費。 │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 │ │ │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 │ │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 │ │ │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 │ │ │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 │ │ │置圖轉繪費新台幣二百元│ │ │ │。 │ │ ├────┼───────────┼─────────────┤ │建物平面│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圖測量費│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 │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計。 │ ├────┼───────────┼─────────────┤ │建物合併│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 │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 │計。 │ ├────┼───────────┼─────────────┤ │建物分割│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 │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 │計。 │ ├────┼───────────┼─────────────┤ │建物部分│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滅失測量│,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費。 │計收。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 │計。 │ ├────┼───────────┼─────────────┤ │未登記建│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物,因納│。 │ │ │稅需要,│ │ │ │申請勘測│ │ │ │之測量費│ │ │ │。 │ │ │ ├────┼───────────┼─────────────┤ │建物基地│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 │ │號或建物│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 │門牌號變│百元計收。 │ │ │更勘查費│ │ │ │。 │ │ │ ├────┼───────────┼─────────────┤ │建物全部│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 │ │滅失或特│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 │別建物部│百元計收。 │ │ │分滅失之│ │ │ │勘查費。│ │ │ ├────┼───────────┼─────────────┤ │建物平面│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 │圖轉繪費│。 │ │ │。 │ │ │ ├────┼───────────┼─────────────┤ │委外繪製│每建號新台幣五十元計收│ │ │建物平面│。 │ │ │圖檢查費│ │ │ │。 │ │ │ ├────┼───────────┼─────────────┤ │建物平面│以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 │圖或建物│。 │ │ │測量成果│ │ │ │圖影印本│ │ │ │。 │ │ │ ├────┼───────────┼─────────────┤ │地籍圖謄│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本採電腦│。 │ │ │列印。 │ │ │ ├────┼───────────┼─────────────┤ │建物測量│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成果圖採│。 │ │ │電腦列印│ │ │ │。 │ │ │ ├────┼───────────┼─────────────┤ │採用電腦│每幅以新台幣七百五十元│一 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 │繪製大範│計收。 │ 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 │圍地區數│ │ 分之一為原則。 │ │值地籍圖│ │二 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 │謄本繪圖│ │ 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 │費。 │ │ 另案核計。 │ ├────┼───────────┼─────────────┤ │申請繪放│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上項係指申請縮放大於或小於│ │大範圍地│ │原地籍圖比例尺之大範圍地區│ │區地籍參│ │參考圖所需。 │ │考圖之繪│ │ │ │圖費。 │ │ │ ├────┼───────────┼─────────────┤ │司法機關│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 │ │囑託辦理│倍計收。 │ │ │複丈、測│ │ │ │量及勘查│ │ │ │業務,並│ │ │ │限期在十│ │ │ │五日內辦│ │ │ │理者。 │ │ │ ├────┼───────────┼─────────────┤ │司法機關│免納費用。 │ │ │或檢察機│ │ │ │關行使國│ │ │ │家刑罰權│ │ │ │囑託辦理│ │ │ │測量、複│ │ │ │丈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