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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
├────┬───────────┬─────────────┤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
│土地分割│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複丈費。│                      │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
│        │                      │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
│        │                      │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
│        │                      │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
│        │                      │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
│        │                      │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
│        │                      │免納複丈費。              │
├────┼───────────┼─────────────┤
│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鑑定費。│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地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變更勘查│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費。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調整複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費。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調整地形│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他項│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一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
│權利位置│收。                  │    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
│之測量費│                      │    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
│。      │                      │    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
│        │                      │    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
│        │                      │    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
│        │                      │    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
│        │                      │    需要,另案核計。      │
│        │                      │二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
│        │                      │    費,收費亦同。        │
├────┼───────────┼─────────────┤
│未登記土│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地測量費│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應另案核計。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自然│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增加或浮│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覆測量費│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應另案核計。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土地坍沒│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複丈費。│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        │                      │要,另案核計。            │
├────┼───────────┼─────────────┤
│建物位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圖之測量│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                          │
│費。    │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                          │
│        │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                          │
│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                          │
│        │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                          │
│        │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                          │
│        │置圖轉繪費新台幣二百元│                          │
│        │。                    │                          │
├────┼───────────┼─────────────┤
│建物平面│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圖測量費│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      │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計。                      │
├────┼───────────┼─────────────┤
│建物合併│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        │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                      │計。                      │
├────┼───────────┼─────────────┤
│建物分割│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        │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                      │計。                      │
├────┼───────────┼─────────────┤
│建物部分│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滅失測量│,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費。    │計收。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        │                      │計。                      │
├────┼───────────┼─────────────┤
│未登記建│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物,因納│。                    │                          │
│稅需要,│                      │                          │
│申請勘測│                      │                          │
│之測量費│                      │                          │
│。      │                      │                          │
├────┼───────────┼─────────────┤
│建物基地│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                          │
│號或建物│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
│門牌號變│百元計收。            │                          │
│更勘查費│                      │                          │
│。      │                      │                          │
├────┼───────────┼─────────────┤
│建物全部│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                          │
│滅失或特│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
│別建物部│百元計收。            │                          │
│分滅失之│                      │                          │
│勘查費。│                      │                          │
├────┼───────────┼─────────────┤
│建物平面│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
│圖轉繪費│。                    │                          │
│。      │                      │                          │
├────┼───────────┼─────────────┤
│委外繪製│每建號新台幣五十元計收│                          │
│建物平面│。                    │                          │
│圖檢查費│                      │                          │
│。      │                      │                          │
├────┼───────────┼─────────────┤
│建物平面│以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
│圖或建物│。                    │                          │
│測量成果│                      │                          │
│圖影印本│                      │                          │
│。      │                      │                          │
├────┼───────────┼─────────────┤
│地籍圖謄│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本採電腦│。                    │                          │
│列印。  │                      │                          │
├────┼───────────┼─────────────┤
│建物測量│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成果圖採│。                    │                          │
│電腦列印│                      │                          │
│。      │                      │                          │
├────┼───────────┼─────────────┤
│採用電腦│每幅以新台幣七百五十元│一  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
│繪製大範│計收。                │    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
│圍地區數│                      │    分之一為原則。        │
│值地籍圖│                      │二  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
│謄本繪圖│                      │    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
│費。    │                      │    另案核計。            │
├────┼───────────┼─────────────┤
│申請繪放│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上項係指申請縮放大於或小於│
│大範圍地│                      │原地籍圖比例尺之大範圍地區│
│區地籍參│                      │參考圖所需。              │
│考圖之繪│                      │                          │
│圖費。  │                      │                          │
├────┼───────────┼─────────────┤
│司法機關│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                          │
│囑託辦理│倍計收。              │                          │
│複丈、測│                      │                          │
│量及勘查│                      │                          │
│業務,並│                      │                          │
│限期在十│                      │                          │
│五日內辦│                      │                          │
│理者。  │                      │                          │
├────┼───────────┼─────────────┤
│司法機關│免納費用。            │                          │
│或檢察機│                      │                          │
│關行使國│                      │                          │
│家刑罰權│                      │                          │
│囑託辦理│                      │                          │
│測量、複│                      │                          │
│丈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