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 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 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委員於任期中及該任期 屆滿後三年內,均應迴避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委員之配偶、 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均應迴避委員任期中其所審核相關整治場 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 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 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辦理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