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補助專案:指研究專案及模場試驗專案。
- 二、研究專案:指原創且有計畫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新知識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者。
- 三、模場試驗專案:指引進國外、研發本土化之技術或設備運用於模場進行試驗實作者。
- 四、申請單位: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專案者。
- 五、執行單位:指經核定補助專案者。
- 六、專案主持人:指負責執行及協調研究專案之人員。
第 6 條
- 1補助專案補助執行單位專案全部或部分之經費;以同一補助專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補助專案申請書內記載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2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專案。
第 7 條
補助專案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 二、初審: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組成初審審查小組,審查專案內容與本署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 三、複審: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補助專案之內容、經費合理性、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及服務績效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