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 一、氣象:交通部。
-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 三、地形:內政部。
-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 4 條
- 1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
- 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 三、土石流災害紀錄。
- 2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野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