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 一、氣象:交通部。
  • 二、水文、地質:經濟部。
  • 三、地形:內政部。
  •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 4 條

  • 1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
    • 二、土石流警戒基準值。
    • 三、土石流災害紀錄。
  • 2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野溪。

第 5 條

  • 1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 2
    土石流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土石流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6 條

  • 1
    遇有地形變動或重大災害時,各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適時檢討修正土石流災害潛勢基本資料,並送本會審查。
  • 2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本會水土保持局為之。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