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 2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