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地方人事人員之職稱區分如左: 1 主管人員:人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屬之。 2 佐理人員: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課長 、股長,科 (課) 長、組員、助理員、佐理員及其他非主管人員屬 之。
6
六、本部分發人員不足,必須遴用新進人員時,地方人事主管機構得依權 責就左列資格人員中公開考評遴用之。 1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2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各類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具有人事行政學識經 驗者。 3 曾在本部或各人事機構從事人事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且具相當任用資 格者。 4 偏僻地區鄉鎮公所或學校兼辦人事業務之人員,參加人事管理人員 訓練結業並具相當任用資格者。
8
八、各級人事人員除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外,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予遴用。 1 曾受徒刑之宣告經執行者。 2 曾任公務人員離職前三年考績有一年列三等以下,或累績記大過一 次以上者。 3 行為不檢或操守不良紀錄者。 4 離職時移交不清者。
10
十、地方人事人員之陞職,應按職務高低順序遞陞,陞遷順序表由地方人 事主管機關依據本職職等、機關等級,本機關及附屬機關編制員工數 額、受監督之人事機構及人員數額、工作地區等因素訂定,並報本部 核備。
11
十一、現職人事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得檢齊 有關證件,薦任職以上人員層報本部,委任職以下人員報由主管機 構審核合格後,予以存記遇缺優先陞職,但以一次為限。 1 最近三年曾以最優人員特保有案者。 2 對加強人事制度提積極性建議,經本部審核採行有案者。 3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考試及格人員,現任較法定資格為低 之職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 (成) 有一年列一等者。 4 對人事業務提供且體改進意見,經人事主管機構採納實施,確有 實績可稽者。
12
十二、高一級職務由低一級職務人員晉陞者,如無前條優秀人員可資晉陞 時,應按資績評分依評定分數之高低順序陞補。但陞任主管職務須 受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資績評分計算標準表如附件。 (備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68 9-27691 頁)
15
十五、現在人事佐理人員晉陞主管職務除應具法定資格外,依左列規定辦 理: 1 簡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簡任 (派) 職務或薦任 (派 ) 主管職務之人事行政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但薦任主管晉陞簡任主管者,其中應有一年考績列一等。 2 薦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薦任 (派) 職務或委任 (派 ) 主管職務之人事行政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 3 委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委任 (派) 職務之人事行政 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16
十六、現職人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陞職: 1 受休職懲戒處分期滿復職或降級減俸懲戒處分未經過三年者。 2 受記過申誡處分未經過二年者。 3 最近三年內依考績法累積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在最近一年內曾受記 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