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地方人事人員之職稱區分如左:
1 主管人員:人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屬之。
2 佐理人員: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視察、專員、課長
、股長,科 (課) 長、組員、助理員、佐理員及其他非主管人員屬
之。6
六、本部分發人員不足,必須遴用新進人員時,地方人事主管機構得依權
責就左列資格人員中公開考評遴用之。
1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2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各類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具有人事行政學識經
驗者。
3 曾在本部或各人事機構從事人事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且具相當任用資
格者。
4 偏僻地區鄉鎮公所或學校兼辦人事業務之人員,參加人事管理人員
訓練結業並具相當任用資格者。8
八、各級人事人員除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規定外,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不予遴用。
1 曾受徒刑之宣告經執行者。
2 曾任公務人員離職前三年考績有一年列三等以下,或累績記大過一
次以上者。
3 行為不檢或操守不良紀錄者。
4 離職時移交不清者。10
十、地方人事人員之陞職,應按職務高低順序遞陞,陞遷順序表由地方人
事主管機關依據本職職等、機關等級,本機關及附屬機關編制員工數
額、受監督之人事機構及人員數額、工作地區等因素訂定,並報本部
核備。11
十一、現職人事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得檢齊
有關證件,薦任職以上人員層報本部,委任職以下人員報由主管機
構審核合格後,予以存記遇缺優先陞職,但以一次為限。
1 最近三年曾以最優人員特保有案者。
2 對加強人事制度提積極性建議,經本部審核採行有案者。
3 依考試法規舉行之人事行政考試及格人員,現任較法定資格為低
之職務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 (成) 有一年列一等者。
4 對人事業務提供且體改進意見,經人事主管機構採納實施,確有
實績可稽者。12
十二、高一級職務由低一級職務人員晉陞者,如無前條優秀人員可資晉陞
時,應按資績評分依評定分數之高低順序陞補。但陞任主管職務須
受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資績評分計算標準表如附件。
(備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 2768
9-27691 頁)15
十五、現在人事佐理人員晉陞主管職務除應具法定資格外,依左列規定辦
理:
1 簡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簡任 (派) 職務或薦任 (派
) 主管職務之人事行政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但薦任主管晉陞簡任主管者,其中應有一年考績列一等。
2 薦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薦任 (派) 職務或委任 (派
) 主管職務之人事行政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
。
3 委任 (派) 人事主管:應具三年以上委任 (派) 職務之人事行政
經驗,最近三年考績 (成) 均列二等以上。16
十六、現職人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陞職:
1 受休職懲戒處分期滿復職或降級減俸懲戒處分未經過三年者。
2 受記過申誡處分未經過二年者。
3 最近三年內依考績法累積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在最近一年內曾受記
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