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及業務,得按年研提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
- 2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計畫目標。
- 二、轄區勞動力現況及供需分析。
- 三、辦理方式。
- 四、服務項目。
- 五、預定進度。
- 六、預期績效。
- 七、經費概算表。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3前項第三款所定辦理方式,應包括成立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與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就業服務機關(構)及單位之合作或分工事項。
- 4第一項補助標準、申請、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3 條
- 1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
-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 三、房屋租金。
- 四、人事費。
- 五、業務費。
- 2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前項第一款及二款之設施設備,其採購及財產管理應依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