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加單位:指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合稱地方政府)依據 本辦法規定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獎勵者。 二、受獎單位:指前款參加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審查結果而發給獎 勵者。
第 4 條
依參加單位之運動資源條件及城鄉差距等因素,依序分為下列組別而分別 進行評比,並依評比結果各予獎勵: 一、甲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二、乙組: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 三、丙組: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丙組者,得自願參與甲組或乙組之評比,各該參加單位 列於乙組者,得自願參與甲組評比。但各該參加單位列於乙組者,不得參 與丙組評比,各該參加單位列於甲組者,不得參與乙組或丙組等評比。
第 7 條
審查會應於舉辦評比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比審查,其審查指標及 權重比例如下: 一、績效指標(占百分之六十): (一)運動賽事舉辦: 1.賽事規模等級。 2.自籌經費比例。 3.募集相關資源比例。 4.其他事項。 (二)經營地方(含所屬各該鄉鎮市區)運動場館: 1.委外件數、營利事業登記家數及成長率。 2.投資金額成長率。 3.營業銷售申報金額成長率。 4.場館使用成長率。 5.其他事項。 (三)重大投資個案(例如:綜合型國際運動賽會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 及亞洲運動會規格等級運動場館建置等)。 1.投資金額及規模。 2.其他事項。 二、行政效率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一)招商特色。 (二)行政管理及人力配置。 (三)內部稽核管理規範。 (四)規劃招商能力。 (五)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規定各該指標,本會得函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審查。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該指標,由各該參加單位將最近四個年度招商績效作 成報告併同相關資料送達本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