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第 4 條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出席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交通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一千元。 三、膳食費︰每人每日支給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第 5 條
- 1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 2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 3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第 6 條
- 1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 2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