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者為限,其工作內容如左
:
一、受理保護管束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填寫尿液採集作業進行簿及相關之表格。
三、答覆受保護管束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尿液採集相關事項之詢問。
四、監看受保護管束少年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
五、檢測尿液檢體溫度。
六、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七、告知受保護管束少年相關醫療常識及疏解其緊張情緒。
八、臨時交辦事項。第 3 條
各地方法院僱用約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年齡未滿六十
五歲,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高中 (職) 以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
系畢業,或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
。
三、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體格合格。
四、男性 (免役者除外) 須服完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