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供應地質調查、研究及彙整所產生之電子化成果圖資、影像、文字、數據及其他相關地質資料,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 3 條

  • 1
    申請各項地質資料應填具資料使用申請表(如附表一),並繳納費用。
  • 2
    收費項目及基準依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

第 4 條

政府機關如為公務使用而申請地質資料者,經本所核定,得免予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