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 3 條
- 1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 2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