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輸入前條第一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 二、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 三、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 四、輸入目的及用途。
- 2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 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文件。
- 二、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資料。
- 三、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 四、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 五、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第 4 條
- 1輸入第二條第二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 二、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 三、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 四、輸入目的及用途。
- 2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 一、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 二、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 三、試驗或研發場所之位址及適當比例之平面圖。
- 四、試驗或研發場所設施、設備之配置圖。
- 五、試驗或研發人員配置計畫。
- 六、生物安全委員會組織及委員名單。
- 七、輸入後安全管制計畫。
- 八、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 九、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 3前項第六款之生物安全委員會置委員四人至八人,應涵括生物技術、作物育種、生物多樣性、植物保護或相關領域之專家。
第 5 條
- 1輸出基因轉殖植物時,輸出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一、輸出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 三、輸出目的及用途。
- 2前項申請,輸出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出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出:
- 一、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等資料。
- 二、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 三、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 四、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
- 五、輸入國核准輸入所需之文件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