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 四、勞方代表七人。
    • 五、資方代表七人。
    • 六、專家學者四人。
  • 2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3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 4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 二、躉售物價指數。
  •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 六、各業勞工工資。
  •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 5 條

  • 1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 2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 3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