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 四、勞方代表七人。
- 五、資方代表七人。
- 六、專家學者四人。
-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 二、躉售物價指數。
-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 六、各業勞工工資。
-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