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衛星追蹤站作為大地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坐標系統之依據。
- 2基本控制測量之地心坐標、橢球坐標及平面坐標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坐標系統為依據,並以一九九七坐標系統(TWD97)命名,其內容應包括:
- 一、地心坐標框架:依國際地球參考框架及國際時間局所定之標準時刻方位建構而成。
- 二、參考橢球體:採用國際大地測量與地球物理聯合會所定之參考橢球體。
- 三、地圖投影方式採用橫麥卡托投影經差二度分帶:臺灣、小琉球、綠島、蘭嶼及龜山島等地區之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一二一度;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之中央子午線定於東經一一九度。投影坐標原點向西平移二十五萬公尺,中央子午線尺度比為○.九九九九。
第 7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選定潮位站及水準原點作為高程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高程系統之依據。
- 2基本控制測量之正高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高程系統為依據,並以二○○一高程系統(TWVD2001)命名。
第 10 條
- 1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
- 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
- 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
- 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
- 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
- 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
- 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
- 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
- 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
- 2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減。
第 17 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
- 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
- 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
- 三、作業規劃。
- 四、儀器裝備校正。
- 五、觀測及計算。
- 六、精度及變動量分析。
- 七、調製成果圖表。
- 八、建檔及公告。
第 18 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
- 一、採衛星定位測量方法設置者,以衛星控制點稱之。
- 二、採三角、三邊測量方法設置者,以三角點稱之。
- 三、採精密導線測量方法設置者,以精密導線點稱之。
- 四、採水準測量方法設置者,以水準點稱之。
- 五、採重力測量方法設置者,以重力點稱之。
第 24 條
- 1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
- 2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為之,並出具校正報告。
第 27 條
- 1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網)圖。
- 2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點號、種類、等級、材質、土地坐落、點位略圖、點位數據、施測照片及施測單位。
- 3基本控制系(網)圖,應記載點號,並將觀測方向以直線連接成觀測方向線。但以衛星定位測量方法實施者,不須組成觀測方向線。